申請美國商標的方法有哪些?申請美國商標問題匯總
問題一:哪些人可以提供商標申請代理?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可以從事商標申請或提供代理的人包括:
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本人(本企業)。企業申請商標的,可以由企業授權的公司官員作為代表人提出商標申請。
在美國持律師執照和被授權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辦理相關業務的私人商標律師。
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授權的加拿大代理人或律師,僅適用于其代表位于加拿大的申請人。
1957年1月1日前得到認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辦理相關業務的某些商標代理人。
注意:如果想聘用未經授權的外國律師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申請商標,可能會導致您的申請被駁回或失效。所以在美國申請商標時,審慎核實對方的合法代理資格非常重要!
問題二:申請美國商標的方法有哪些?
美國是《與貿易有關的專利商標協議(TRIps協議)》、《日內瓦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美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通過直接向美國本國注冊的方式,也能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本文將著重論述直接向美國本國注冊的方式。
問題三:申請美國商標有哪些前提條件?
以在美國進行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為基礎。即已經在美國兩個州以上的市場進行了銷售,將商標附在了所銷售的商品之上。相關使用證據需在申請時遞交,并在注冊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別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證據。
以使用意向為基礎提出申請的。即提交申請時沒有實際使用證據,一般申請人需在收到核準通知之后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據,該期限每6個月可以申請一次,最多可申請5次。
基于已經在國外注冊過的商標的申請,申請人需在注冊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別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證據。
基于馬德里注冊指定美國的申請,申請人需在注冊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別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證據。(即前述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指定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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