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商標注冊之加速上訴審理制度
我們在前幾天的文章中談到了日本商標注冊加速審查制度,這項制度最早是于2018年10月1日試運行的,迅速審查請求宣布第一次審查看法通知書的期限為6個月,將商標申請的審查時光縮短了2個月。
日本商標加速審查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加速商標審查制度,一種是加速上訴審理制度。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滿足必定條件的情形下,官方將進行加速審查。
關于日本商標注冊加速審查制度的請求和條件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了,今天我們來看看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制度。
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是指對審查員商標駁回決議不滿,原告提交書面文件,陳說原因和請求加速上訴審理的需求。日本專利局以為加速審理要求符合請求之后,合議組會即時展開上訴審理,并預先進行上訴程序,以復核及決議審查員的駁回決議是否有效。
一、不實用商標加速上訴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與商標加速審查制度相似, 即非傳統商標及通過馬德里申請指定日本的商標申請不實用加速上訴審理。
二、請求加速商標上訴審理所需條件
滿足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速審查,但不包含日本專利局引證注冊商標而下發駁回決議進而上訴的未決案件,下列三種情形之一都請求原告(被允許人)已經在日本應用或者已經在相當水平上預備應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標。
1、原告(被允許人)已經在日本應用或者已經在相當水平上預備應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人(被允許人)急切須要取得商標權的。
有以下五點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急切須要取得商標權”:
1)(第三方已應用)第三方很顯著未經原告(被允許人)授權,在雷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實際應用或已經在相當水平上預備應用原告(被允許人)已經申請的商標或同原告(被允許人)已經申請的商標近似的商標。
2)(第三方發出警告)原告收到第三方關于已申請商標的應用的警告。
3)(第三方請求獲得允許)第三方要求獲得相干的允許權力。
4)(國外申請)原告已向日本知識產權局以外的知識產權局或政府機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5)(基本申請)原告申請的商標是在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根本申請中所描寫的商標。
2、指定的商品/服務是原告(被允許人)已經在日本應用或者已經在相當水平上預備應用的
若沒有將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投入應用,原告須要在申請加速審查之前/之時刪除未應用項目。
3、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是尺度項目
《近似商品及服務的審查指南》《商標法條例》《尼斯分類表》列出的項目是尺度項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不是尺度項目,原告須要進行刪除。
以上就是申請日本商標注冊加速上訴審理的請求和條件,須要注意的是,商標異議程序、無效宣布審理、破除商標審理不實用加速上訴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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