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商標注冊及商標授權制度
由于法律及習俗的不同,每個國度的商標注冊制度都有所差別。比如中國商標注冊就實施“申請在先”原則,誰先申請誰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而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即商標的先應用者獲得法律的掩護。
那么日本商標注冊授權制度又是怎樣的呢?
日本的商標授權確權制度的基本是注冊主義,同時雜糅和借鑒了部分應用主義的規定。日本的商標申請注冊,應該向日本特許廳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日本特許廳依職權對商標進行全面的審查,包含情勢審查和本質審查,審查內容如果未通過審查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則審查人員必需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同時通知其在必定期限內有提出看法的權力來進一步解釋自己申請的商標,提起看法書制度可認為審查人員進一步斷定供給更多的參考。如果通過審查,則申請商標予以注冊并進行公告。商標注冊環節,日本也看重商標的應用問題,在審查進程中,審查員可以請求商標申請人供給真實應用商標的意圖的證據,該制度可以有效減少缺少應用意圖的商標搶注行動。
日本于1996年由異議前置改為后置,異議理由和異議人的主體資歷均無窮制,異議受理部門特許廳審訊部,實施行政一審。經審理以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直接判決保持注冊,無需被異議人答辯;以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則向被異議人發出撤銷理由通知,才由被異議人陳說看法,然后做出保持或者撤銷的判決。
商標的無效應該由申請人先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之落后入審理中,審查員依據申請人和商標所有人供給的看法、理由和證據進行斷定,特許廳商標審訊部可以根據職權收集的資料進行審理,包含證人證言的采用。日本特許廳做出裁決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2015年的統計數據,司法審查保持行政決議的比例在60%以上,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是由雙方當事人出庭,審查員可不直接參與應訴,因此在審理相干案件時心態也可以較為放松。
關于商標應用方面的制度,一個是,日本有關商標撤銷制度請求持續三年未應用則有可能被撤銷。另一個有特點的制度是商標先用權的規定,日本對通過應用積聚了必定商譽的未注冊商標會加以掩護,這一制度從1921年一直延續至今,已經形成了完全的系統,該規定許可在先應用的商標即使在他人獲準商標注冊后仍可持續應用,但是在先應用依然是一種法律事實,并不發生任何權力關系,是一種消極權能。
日本商標授權確權制度改造,隨著知識產權掩護的主要性越來越突出,日本提出了知識產權戰略,請求政府通過知識產權的發明、掩護和運用,實現公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文化發明,進步企業國際競爭力,謀求國度的連續發展,日本三大經濟團體中的經濟集團結合會對政府的建議請求日本的商標政策計劃必需有助于強化日本企業的競爭力。同時,日本在于其它國度就《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的不斷商量,使得日本的商標授權確權制度須要同步更新,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 日本一直都在完美相干制度,日本對于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掩護愈來愈成熟和完美。取得了舉世注視的成就。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