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美國商標注冊申請基礎中的優先權申請
我們在《淺析美國商標申請基本和美國商標注冊基本的種類和差別》一文中談到了美國商標注冊的幾種申請基本,有淺析美國商標申請基本和美國商標注冊基本的種類和差別、盤算應用 (Intent-to-use basis)、外國申請(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外國注冊(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延長至美國掩護。
在基于外國申請這種美國商標申請基本中,涉及到商標優先權的問題。
依據美國商標法第44條d款的規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在雷同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有一件在先雷同商標申請,且申請日是在美國商標申請日的6個月以內。這種申請基本也稱為“國外優先權基本”(Foreign priority basis)。
以“外國申請”這種方法提交美國商標注冊申請時,如申請人的基本申請在原屬國順利獲得注冊,則可以撤消意向應用基本,遞交優先權申請的注冊證書及翻譯后,便可以獲得美國注冊,且無須遞交應用證據。如申請人的基本申請在原屬國未能順利注冊,例如遇到了駁回,異議等情形,申請人也可在保存優先權日的情形下持續美國商標注冊流程,但在這種情形下,申請人須要在商標最終獲得注冊之前供給應用證據。
大家知道,美國商標應用證據在美國商標注冊進程中起著非常主要的作用,正因如此,很多保守的企業一般會選擇以“外國注冊”為申請基本申請美國商標注冊。但對于尚未在美國實際應用商標,卻把美國作為企業重點發展對象的申請人,以國內申請基本主意優先權來申請美國商標是個不錯的選擇。申請人可不必在遞交申請之時明白解釋是否請求完美國內基本。若美國商標申請審查順利,且在審查期間申請人已經在美國開展了實際應用,則可廢棄完美申請基本,直接以遞交應用證據的方法獲得注冊。如申請人國內基本短期內無法確權的,申請人可請求擱置美國申請,待國內基本穩固后再進入后續注冊程序,這樣既享受了較早的申請日,也可短期無需因證據問題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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