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按照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要求公司必須保持注冊資本的相對穩定,同時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程序。下面主要介紹一下股份有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是指公司成立后,經權力機構決議,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冊資本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定或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在國有獨資公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股份有限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二)編制表冊。公司決議減少注冊資本時,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通知和公告。應當注意的是,就增加資本注冊這一事項,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但當公司減少其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資本注冊自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第一次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進行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冊資本發生變化,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 ,必須在10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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