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注冊商標的基礎是指哪些?
申請美國注冊商標的基礎是指哪些?
1.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申請
實際使用是指商標在申請之日起已經可以在美國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標有該商標的產品已經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或者在美國媒體上做了宣傳廣告。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請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申請,申請人需要請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即每個類別至少提供一張標有商標的產品照片),以及在美國和在世界其他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確到年月)USPTO對使用證明的相關要求。在產品上使用的商標對于在產品上使用的商標使用的證明,USPTO希望能夠看到該商標用在產品或包裝上的證明。
2.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申請
意圖使用是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是申請人真誠地(Bona Fide)計劃即將在美國使用該商標。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一條d)第1款的規定,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待該商標通過審查后,自下發核準通知書(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內,必須提交商標在美國使用的聲明。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3.以國內注冊為基礎提交申請
以自己國內注冊為基礎提交申請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國內注冊商標必須與在美國申請注冊的商標一模一樣,不允許有細微的改動;
(2)國內注冊證上指定的產品或服務的范圍必須大于在美國申請保護的產品/服務范圍。
(3)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保持一致,大多數中國企業或個人在申請美國商標注冊時都是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實際上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商標真正在美國使用的,絕大部分申請人都是為以后進入美國市場做鋪墊考慮。所以,只要任何第三方就注冊中的一項商品并沒有在美國使用提出有力的證據,并且被美國上訴審判委員會(TTAB)接受,則該注冊將很有可能被整個撤銷,而不是刪除沒有使用的部分商品。
因此,在申請美國注冊商標前一定要注意以上的事項,詳細的資料一定要查看清楚。以免造成注冊商標申請失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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