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使用到美國商標使用證據?
美國事非常看重商標實際應用的,美國商標注冊原則就是“應用在先”原則。事實上,除了注冊美國商標之外,還有很多處所須要應用到美國商標應用證據。
一、美國商標注冊時
美國商標注冊有幾種申請基本,以實際應用為基本、以意向應用為基本、以國外注冊為基本等等。無論是以哪種基本申請美國商標注冊,都須要提交商標應用證據。
1、以意向應用為基本: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并公告且無人提出異議,此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下發授權通知。從下發授權通知之日起6個月須要提交應用證據。最長時光為從下發授權通知之日起三年。
2、以實際應用為基本:以“已經應用”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必需在申請時一并提交應用證據,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受理商標申請。
3、以國外注冊為基本: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在商標注冊前不須要供給應用證據,但是在商標注冊后以及每次續展時同樣須要提交。另外,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美國申請,須要供給國外注冊證的公證件,并且在美國申請的商標必需與國外注冊證上登記的商標一摸一樣,而且在美國申請的商品/服務的規模 不能大于國外注冊證上登記的商品/服務。可見美國商標法對于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有著更為嚴厲的條件限制。
二、美國商標注冊勝利之后
依據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必需適時的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持續應用聲明并供給應用證據或者商標合理未應用聲明以及供給未應用的理由。對于以上美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們通常簡稱為“Section 8條款”。該條款的重要目標是撤銷不再應用的美國注冊商標。
三、美國商標續展時
依據美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10年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必需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持續應用聲明(或商標合理未應用聲明)以及商標續展申請書。
由此可見,商標應用證據的主要性體現在美國商標注冊以及商標權保持的各個方面。因此大家在日常商業應用中, 必定要有意識地收集商標應用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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