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一)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二)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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