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成功后需要注意的問題匯總
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談到過美國商標注冊的優勢和利益,在美國注冊商標使企業的商標享有在美國應用的專用權,能夠阻攔別的企業應用該商標進入美國市場。同時注冊美國商標也使注冊人對注冊商標在已經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上全美國規模內的應用權和排他的權力。如果注冊商標被侵權,商標注冊人更容易勝訴并獲得更多的賠償。
正因如此,近年來我國企業在美國注冊商標的需求量逐年攀升。這不僅出于企業對美國市場的拓展,也出于對品牌在海外市場的提前布局和掩護。
大家知道,中國商標注冊勝利后只須要在商標有效期滿前申請商標續展即可。很多美國商標權人也同樣看待美國商標。其實這樣是不對的。中美兩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美國商標注冊勝利后還有許多事項須要注冊,一個不好就會損失商標權。
1、提交商標持續應用的聲明
美國商標法第八條(b)指出,以本法第十二條(c)規定予以公告的注冊商標,注冊人應于注冊后第六年屆滿前一年內(即商標注冊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應用聲明,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持續應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應用該商標是基于其他特殊事由,并且這種未應用并沒有廢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在自注冊頒布之日起第六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在實踐中,我們不難發明很多注冊人都沒有注意或看重此項規定,以為只須要等10年有效期屆滿前進行續展就可以保持該商標的有效性。因此造成了一大量美國已注冊商標因沒有及時提交持續應用證明而被撤銷。
2、無可辯論性的權力
美國商標法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持續五年在美國應用其注冊商標,則注冊人通過申請可以獲得無可辯論性的權力。一項無可辯論性的注冊可以構成注冊人擁有在貿易中應用其商標的獨占權的確實證據。而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少明顯性為理由,而請求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撤銷該商標注冊。
對于真正有在美國出售其產品的注冊人來說,此項規定十分有意義。然而在實踐中卻很少有人很好的應用了該項權力來掩護自己的注冊商標和保衛自己的權力。
3、美國商標續展
美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從注冊之日起盤算。自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 與其他國度不同的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提交續展申請的同時,還仍然須要提交應用聲明。
可見美國商標注冊勝利后還不能放松太早,在合法應用美國商標的同時,也要注意商標應用證據的收集,并按規定及時提交商標應用聲明,這樣能力久長的保有美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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