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是什么
一、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
出租者作為作品復制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并出租該復制件并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后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于作品復制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制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制件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
(1)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
(2)我國新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所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新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所謂"錄音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所謂"錄像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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