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的四大誤區分別是哪四個?
美國商標注冊的四大誤區之一:商標在先權利
甲公司于2016年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但是尚未投入使用;乙公司則于2017年在美國提出一個近似商標的申請,但是其商標在美國的使用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依照我們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則甲公司享有在先權利。但是在美國,則是乙公司取得在先的權利,因為美國采取的是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結合的原則,而且使用在先優先于申請在先。
美國商標注冊的四大誤區之二:商標的描述
中國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描述詳盡程度不高,因而國內企業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也只是簡單每一類似群的商品、服務項目,因為該商標一旦獲準注冊,只要其商品、服務已涉及全部類似群即可獲得該類別的全面保護。但是在美國則不一樣,需要詳盡的商品、服務描述,而且其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服務描述必須與實際使用(或者意圖使用)的信息必須完全一致。如果像中國那樣寬泛的描述,將會導致商標注冊被駁回。
美國商標注冊的四大誤區之三:低估商標查詢的重要性
在中國,近似商標的查詢結果是比較直觀的,有沒有存在相同或近似相比一目了然,甚至有些企業不委托第三方代理自己就成功注冊了某種商標。然而在美國,近似商標的查詢結果就沒有那么直觀了,需要有專業人員(第三方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把關,才能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美國商標注冊的四大誤區之四:基于國內注冊提出申請
很多企業注冊美國商標的時候,是基于國內注冊而提出的,然而在申請中卻經常錯誤的修改信息。以下是以國內申請為基礎提交美國商標注冊需要注意的事項:
①商標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必須保持一致;
②在美國提交注冊的商標必須與國內注冊商標完全一致;
③美國商標注冊申請保護的商標或服務范圍必須小于國內商標注冊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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