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國際商標的異議是什么?
馬德里國際商標的異議:
一、異議
此處的異議,是指任何人對指定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的不予保護的意見。目前,申請指定我國保護的商標不在商標局出版的《商標公告》上登載,而是刊登在國際局出版的《國際公告》上。因此,對指定我國保護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應當以《國際公告》為異議公告,而不是以國內的《商標公告》(初步審定公告)為異議公告。這與國內異議程序有所不同。另外,就指定我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的異議期起始日而言,也有差異:異議期從登載被異議商標的《國際公告》出版之日的第二個月的第1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該公告出版之日起計算。不過,國際注冊商標的異議期與國內相同,也是三個月。
對指定我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申請異議的,可以針對部分商品或部分服務,也可以針對全部商品或全部服務。異議申請應當通過代理而不是通過國際局向商標局提出。
二、異議的審查及裁定
異議申請的審查,是指對指定我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的異議,商標局依商標法進行的審查;異議申請的裁定,是指對指定我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的異議,商標局依商標法進行的是否予以保護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國際注冊商標異議申請的審查和裁定工作由商標局國際注冊處(而不是由異議處)具體承擔。指定我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已經被商標局依職權駁回的(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駁回),商標局在部分或全部駁回的商品和服務上終止異議程序;未被駁回的,視被異議人所在締約方的不同情況,商標局必須在12個月或在18個月的駁回期限內,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寄發異議答辯通知(以基于異議的臨時駁回通知形式告之國際局),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知被異議人。被異議人答辯的,應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自其收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的法定期間時委托代理人直接向商標局提交答辯狀。被異議人未在法定期內答辯到案的,不影響商標局的裁定。
商標局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依法裁定異議申請,并通過異議人(被異議人)的代理人書面通知當事人。商標局的裁定可以在規定的12個月或18個月駁回期限之外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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