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深圳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有利有弊,其中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動蕩以及債權人利益不好保證。如何讓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成了急需思考的問題。本文會對深圳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相關改革政策以及法律風險展開全面分析,并對我國當前法律風險進行整體規制。
基于資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冊資本的設計是一種擔保手段,如果公司無力負擔債務,那么公司最低注冊資金便作為保證金來抵押債款。這項規定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這是一種承擔財產責任的體現。之前說到立法者使用了資本信用,所以,他們通常會把維護債權人的權益當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務。不過在隨后的發展過程中,事實證明這種方式對于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來說并沒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當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資本制和法定資本以及授權資本是最主要的三種注冊資本繳納制度。在原始法定資本制當中,公司成立之初,股東需一次性認繳注冊資本同時還要一次性足額實繳注冊資本。在法定資本的制度下,需要股東在公司設立之初一次性認繳注冊資本,不過對于實繳注冊資本未做過多限制。而在第三種授權資本制度之下,對于認繳注冊資本和實繳注冊資本,都未做嚴格的限制。
隨著公司法的幾次制度改革,讓創業者有了更多的機會,讓市場投資業迅速發展起來,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市場經濟發展前行。不過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對于深圳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來說也是一樣,伴隨改革而來的是相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出現潛在的市場隱患。但這并非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場經濟當中的信用體系需要各方維護,讓債權人能夠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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