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EPR新規解析
若賣家在法國或者德國銷售貨物,亞馬遜將有責任確認賣家在銷售貨物的國度/地域是否符合生產者延長義務(EPR)規定。
那EPR和德國的WEEE、包裝辦法、電池法等等是一種東西嗎?
德國的WEEE、包裝法、電池法等都屬于EPR的領域,它們都屬于EPR。EPR實際上是一種管理制度框架,有很多立法實踐,但EPR并非一種法規名稱。“歐盟WEEE指令”、“德國電池法”等等,實際上都是歐盟和德國這一制度的立法實踐,而且由于法國有關EPR的法律名稱過于曖昧,在賣方群體中被簡略地表達為法國EPR。
癥結在這里!包裝是我們做德國站/法國站所必備的,現在包裝法又屬于EPR領域,這意味著每個德國站/法國站賣家都須要EPR注冊!
其次;應當如何定義亞馬遜口中的“生產者”?
依照官方的說法,任何屬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個都屬于“生產者”:
1、如在相應國度/地域生產須要符合EPR請求的產品。2、如需進口到相應國度/地域的產品,須符合生產者義務延長請求;
3、若須要符合EPR請求的產品在相應國度/地域出售,且不在該國度/地域成立公司。很多亞馬遜賣家實際上屬于第三種類型的“生產者”。
面對新法規賣家應當如何處置?
若賣家在EPR請求的規模內,則必需向亞馬遜供給EPR注冊號碼。
如賣家在EPR請求的規模內,但沒有EPR注冊號,則需自行注冊取得該注冊號。
注:必需與每一EPR商品分類的相干生產者義務機構(PRO)接洽,獲得EPR注冊號碼。
在沒有生產廠家的情形下,出售的產品符合EPR請求。然后,須要從供給商處獲得所用的EPR注冊號,并將相干商品的EPR注冊號供給給亞馬遜作為一致性證明。
在沒有生產商且無法從供給商獲得實用的EPR注冊號的情形下,必需自行注冊,并向亞馬遜供給自己的EPR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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