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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娘結婚當晚進錯房間,誤與伴郎“洞房”......起訴其強奸竟反輸官司!
陳某與女友梁某在經過了愛情長跑終于步入婚姻殿堂,在兩人結婚當天,武某擔任伴郎。
當晚武某住在新郎陳某家,勞累了一天的他,上床即睡著了,因鄉下的條件所限,一家只設一個公共衛生間,房間也只用門簾掛起,不設木門。
大約凌晨2時許,新娘 梁某內急如廁回來誤入武某的房間,上床與武某同眠,又想再來一次性愛再睡。
于是,便用手撫摸武某的身體,武某在睡夢中被摸得性欲大起,便翻身將梁某抱住,與梁某發生了性關系,之后兩人便甜蜜入睡。
天蒙蒙亮時,武某突然被女人的尖叫聲驚醒“快來人啊,有人強奸!”聞聲趕來的陳某及家人將武某團團圍住,大家認為家丑不可外揚,要武某賠償2萬元私了。
而武某則認為自己沒有錯,也沒有錢。
梁某與丈夫遂向派出所報案,民警趕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認為不屬強奸,不予立案。
馮麗與丈夫吞不下這口氣,將吳剛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武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與梁某發生性關系,主要是由于梁某半夜如廁歸來進錯房間上錯床后,誤認為武某是其丈夫而主動撫摸導致。
雖然這個行為明顯屬梁某錯認對象,但梁某的行為是屬自愿的、主動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為,因此不具備強奸罪的構成要素。
梁某對自己的行為結果應自行承擔責任,而由于梁某的這個過錯,使得武某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與她發生了性關系,此種情況也不屬于武某冒充吳剛將梁某騙奸。
因此,武某的行為,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屬于違反道德倫理的行為,但不構成強奸罪。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認定伴郎武某不構成強奸罪。
大信普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并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里所說的“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奸或者奸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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