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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規觀察 | 關注進出口合規,莫讓海關處罰風險成為IPO或再融資路上的“絆腳石”【走出去智庫】-ESG跨境

跨境合規觀察 | 關注進出口合規,莫讓海關處罰風險成為IPO或再融資路上的“絆腳石”【走出去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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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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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觀察日前,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規范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

走出去智庫觀察

日前,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規范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企業在辦理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等業務申請企業信用狀況證明時,對海關如何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做出明確規定。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銀瑩律師指出,海關風險與企業IPO及再融資等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無論企業是否需要進行融資,定期的關務內審對于各類企業,特別是進出口業務占比較大的企業,都十分重要。企業一旦出現海關合規問題,可能會直接對企業的IPO及再融資活動亮起紅燈,而在投資并購活動中,目標公司如果存在海關合規風險,也可能會導致買方在交易完成后蒙受經濟損失,甚至承擔違規風險。因此,在上市、再融資前,進行專門的海關合規盡調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如何應對海關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鄭銀瑩律師團隊的分析文章,供關注進出口風險管理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如果企業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相關處罰是否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有關違規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是決定有關合規性審查能否獲得通過,或者是否必須作為重大事件進行信息披露的關鍵性判斷因素。

2、海關主要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主要關注“稅”“證”“檢”三方面,這三方面也是最容易引起海關合規問題的風險點。

3、對海關風險進行定期的審查有助于及時地發現潛在風險點,并針對海關合規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及時改善,持續滿足上市、再融資等的合規要求。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一、引言

日常生產活動合法合規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進行IPO或再融資的“硬性指標”之一。企業在IPO或再融資過程中,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需要對企業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對于主營業務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涉及海關行政監管的相關企業,其進出口活動中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企業IPO或再融資進程中合法合規性審查的重點內容之一。企業一旦存在此類風險,很可能會對其IPO或再融資活動進程產生重大影響。

2022年5月3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規范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署企函〔2022〕80號),針對企業在辦理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等業務時如何申請企業信用狀況證明以及海關如何出具企業信用狀況證明,做出明確規定。

圍繞進出口合規、海關企業信用管理以及可能對企業IPO或再融資活動造成的影響等,本文擬作相關風險提示,并提出幾點具體建議。莫讓海關處罰成為企業IPO或再融資路上的“絆腳石”。

01、企業合規對于IPO或再融資的影響

1.企業失信帶來的聯合懲戒

根據《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的有關規定,海關根據企業守法合規情況和信用水平將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實施常規管理措施的企業和失信企業三個等級。如果企業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250萬元的,還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實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對失信企業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比如:80%以上的進出口查驗率、布控查驗或者實貨驗估,實施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實施加工貿易重點監管(如加工貿易全額擔保)等。

同時,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等多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427號)的規定,被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對象,還將面臨影響企業設立、參與市場機會爭奪、日常經營、產能擴大、董監高任職資格、稅收優惠、IPO或再融資活動審核等事項的諸多不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在一定期限內,對有走私罪的海關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成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在一定期限內,將失信狀況作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限制注冊,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管理,防范有關風險。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情況作為股票發行審核的重要參考。

依法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其融資或對其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

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

限制海關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2.海關行政處罰對于企業IPO或再融資活動的影響

(1)海關處罰對企業境內IPO或再融資活動的影響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影響

對于主營業務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涉及海關行政監管的擬上市企業來說,海關行政處罰風險是企業在上市前必須考慮的因素?!妒状喂_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在提出IPO申請的最近36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況。

例如,2018年廣東某公司在發審委會議中[1]因海關行政處罰等問題受到了發審委的重點問詢。在海關行政處罰方面,該公司因存在保稅料件短少而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情況,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罰款56.6萬元。對此,發審委要求發行人代表重點解釋:該違規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及依據;相關海關備案業務屬于常規性業務還是臨時性業務,發生問題的原因及公司整改進展。最終,該公司未通過該次首發審核。

對于已上市企業來說,海關合規也是再融資的必要條件。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作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另外,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海關方面的重大行政處罰也應該作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對外披露[2]。我們查閱近期上市公司的對外公告發現,不少企業因為各類不同的海關違規事宜被海關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并作為重大行政處罰而進行披露。此類海關處罰,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損害到企業在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心中的形象,引起上述各方對企業內控制度完善有效性、合法合規持續經營能力的質疑,甚至導致否定性評價。

2)“重大違法行為”“重大行政處罰”的界定

由上述相關法規規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相關處罰是否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有關違規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是決定有關合規性審查能否獲得通過,或者是否必須作為重大事件進行信息披露的關鍵性判斷因素。那么,如何認定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呢?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結合海關違規案件的特點和相關實務經驗,具體分析如下:

A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情節嚴重行政處罰的行為。認定重大違法行為應考慮以下因素:

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則上應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機構出具明確核查結論的,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①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罰款數額較?。虎谙嚓P處罰依據未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③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并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不適用上述情形。

B

對于海關領域的違規行為,海關主要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行處罰,其中大部分罰則均涉及到了罰款。對于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或數量較大的企業,其繳納稅款金額通常都比較大,若存在違規行為,其被處以較高金額罰款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也較容易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盡管《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大部分罰則未對“情節嚴重”作出認定,但判斷海關違規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仍需要綜合考量。參考以往市場案例以及我們協助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項目經驗,如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海關行政處罰的情形,取得海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是說明相關行政處罰性質的重要根據。

3)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除報告期內不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之外,上市或再融資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還將重點關注企業所受海關行政處罰是否將對其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所謂持續經營能力,是指通過主營業務活動持續產生收入的能力,其必要條件之一是企業能夠通過穩定有效的內部控制保證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因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3]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4]均進一步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夠保證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性,作為上市或再融資的基本條件之一。

對于在報告期內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企業,上市或再融資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可能從以下方面重點關注進出口業務的持續經營能力:

●?海關行政處罰的頻次和嚴重程度:如果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內部多個分子公司存在多次因同一個原因受到海關行政處罰或處罰金額較高的情況,可能被監管機構質疑企業內部控制有效執行和合規運營的程度不符合上市公司標準。

●?海關行政處罰的發生原因:如果企業合規意識淡薄、疏忽大意或者過失、業務流程控制存在缺失或嚴重不足、內控制度疏漏導致不合規情形,或者業務模式本身存在灰色地帶、經營活動存在違規行為,甚至故意通過規避進出口監管規定以獲取非法收入,說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有待進一步修改完善,企業持續合規經營的能力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海關行政處罰的整改情況:企業受到海關行政處罰后,應當及時采取落實處罰決定、糾正處罰事由、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合規培訓等整改和補救措施,否則企業可能因內部控制制度缺陷,存在再次受到同類行政處罰,乃至更嚴重處罰的風險。

●?海關行政處罰對公司進出口業務的影響:如果企業被認定為海關失信企業,將導致企業面臨海關最嚴格的管理措施,進出口業務效率低下,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效率、收入水平和當期盈利能力;或者企業因曾經存在違法行為可能被海關進一步追繳罰款、限制進出口業務辦理,均可能對未來持續經營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如果企業無法說明其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有效,能夠保證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性,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可能被監管機構否決其上市或再融資申請。例如,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5],2018年深圳某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否決上市申請,主要原因系該公司報告期內接連受到環保、海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多起行政處罰,且存在較多會計差錯更正情形。雖然該公司已取得多個政府部門就其違法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證明,但中國證監會仍因該公司未能披露該等事項對公司的影響,也未說明公司是否會發生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導致的風險,從而不予核準該公司上市申請。2020年該公司再次提交上市申請,由于其在前次被否決后,就相關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積極的整改,并成立了內部控制管理委員會,再次受到的行政處罰數量及金額均顯著減少,前次被否決原因已經消除,最終成功發行上市。

(2)海關處罰對企業赴香港IPO的影響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簡稱“香港聯交所”)《有關在上市文件內披露不合規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相關規定,香港聯交所將企業的行政處罰等不合規事件分為以下三類:

1)重大不合規事件:即單獨或合計對發行人已產生或很有可能產生重大財務或營運影響的不合規事件。對于重大不合規事件,香港聯交所在一般情況下[6]要求發行人在上市前進行完全整改,并已實施經加強提升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避免再度出現類似的違規事件。

2)系統性不合規事件:即并非重大不合規事件,但一再發生反映發行人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欠缺以合規方式營運的能力或意愿。對于系統性不合規事件,雖然香港聯交所說明由發行人董事及保薦人決定是否整改,但原則上也需要參照重大不合規事件進行整改。

3)非重要的不合規事件:既非重大不合規事件,亦非系統性不合規事件的不合規事件。對于非重要的不合規事件,香港聯交所并未要求披露或整改。

另外,香港證券市場和中國內地證券市場具有共通的監管邏輯,香港聯交所亦將關注企業受到海關行政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和《有關新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HKEX-GL68-13)相關規定,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被香港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若企業受到的海關行政處罰屬于重大不合規事件或系統性不合規事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可能導致香港聯交所認為其不適合上市:

● 海關行政處罰的相關違法行為令香港聯交所質疑其董事是否具有勝任能力,例如董事存在故意規避法律規定等違反誠信的情形,從而不再適宜擔任企業董事。

●?企業在報告期內對海關不合規業務產生的業績具有依賴性,若對所涉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盈利/現金流進行調整,將對企業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導致企業不滿足上市基本條件。

●?海關行政處罰嚴重威脅企業進出口業務,例如被認定為海關失信企業或被取消某項業務資質,可能導致企業無法保證業務的可持續性,或難以維持現有的收入和盈利水平。

02、容易引發海關處罰的主要風險點

海關主要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主要關注“稅”“證”“檢”三方面,這三方面也是最容易引起海關合規問題的風險點。在涉稅方面,進口貨物的價格、稅號和原產地的申報,由于專業性較強,是企業較容易出現合規隱患的方面。另外,減免稅進口設備的管理、加工貿易料件的管理,也是企業容易因疏忽造成違規的方面。在涉證方面,進出口貨物是否屬于限制進出口、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是否需要提供許可證件,是海關監管的重點;在涉檢方面,進出口貨物,特別是動植物產品、危險化學品等,是否需要商檢、動植物檢驗檢疫等,也需要企業謹慎判斷避免海關合規風險。

常見海關違法行為與對應罰則如下表所示:

根據我們對2021年上海海關的行政處罰數據統計[7],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類違規行為占該海關全年行政處罰案件的五分之二以上,屬于最為常見的違規行為。而申報不實案件中,稅號、品名、價格則是導致申報錯誤并被海關處罰的重災區,其對應的海關相關罰則也是以漏繳稅款金額、貨值作為基數計算罰款金額的,由于涉案進出口貨物的貨值通常較大,一旦因申報不實相關問題被處罰,通常企業也會面臨巨額罰款。因此相關的海關處罰風險需要引起企業的特別關注與重視。

03、加強海關風險控制,為企業融資經營“保駕護航”

如前文所述,海關風險與企業IPO及再融資等經營活動緊密相關。那么,如何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好風險控制,為企業經營融資“保駕護航”呢?我們建議:

1.定期關務內審與及時整改

首先,無論企業是否需要進行融資,定期的關務內審對于各類企業,特別是進出口業務占比較大的企業,都十分重要。對海關風險進行定期的審查有助于及時地發現潛在風險點,并針對海關合規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及時改善,持續滿足上市、再融資等的合規要求。

2.搭建海關合規體系、申請海關AEO認證

在做好定期關務內審的基礎之上,建議企業重視持續性的合規建設,搭建海關合規體系,構筑好抵御海關風險的“防火墻”。合規體系搭建完成后,可以適時申請海關高級認證(AEO),既可以體現企業的信用水平,確??缇彻湹陌踩€定,也可以享受到各項優惠和便利措施,助力企業長遠發展。

3.開展專門的上市前或再融資前海關合規盡調及整改

企業一旦出現海關合規問題,可能會直接對企業的IPO及再融資活動亮起紅燈,而在投資并購活動中,目標公司如果存在海關合規風險,也可能會導致買方在交易完成后蒙受經濟損失,甚至承擔違規風險。海關合規問題需要特別引起企業和相關機構的重視,因此在上市、再融資前,進行專門的海關合規盡調是十分必要的。專業的海關合規律師團隊在盡調中可以協助企業找到潛在的合規風險點并協助企業進行完善整改,避免后續由于海關合規問題“暴雷”而前功盡棄。

4.妥善應對海關風險

對于在內審、盡調中發現的海關風險點,應進行妥善的處理和應對,以降低對企業融資的影響。如果是通過自查發現的違規行為,可以選擇通過主動披露的方式向海關報告,爭取獲得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處理結果;如果在融資活動前發現企業已經存在被海關行政處罰、海關信用等級下降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救濟、信用修復等方式進行補救;如果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正在經歷海關稽查、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調查,建議企業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借助專業力量,妥善、謹慎地進行應對,避免案件處理結果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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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注:

[1] 《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2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

[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4]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5] 參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300888&announcementId=1208283007&orgId=9900032418&announcementTime=2020-08-28

[6] 根據香港聯交所《有關在上市文件內披露不合規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第3.4條(d)項的規定,香港聯交所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申請人在上市前已完全修正重大不合規事件,除非有關修正并不適用或無法實現。若屬此情況,新申請人應該(1)披露修正并不適用或無法實現的詳細理由;(2)若新申請人能夠證明重大不合規事件須待上市后過一段短時間方可修正,其應提供法律顧問確認新申請人修正不合規事件不存有任何障礙的確認書,以及聲明新申請人將于中期/年度報告披露修正的進度及詳細解釋任何延誤的原因;或(3)披露何時采取了/準備采取什么修正行動。

[7] https://mp.weixin.qq.com/s/C-zmLh9liaA0PsyHNNcuZg

作者介紹

鄭銀瑩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公司業務部

業務領域:海關與外匯,行政爭議解決

鄭律師從事進出口法律實務工作近20年,在海關監管、完稅價格、征免稅、稽查、AEO認證、加工貿易、知識產權、行政處罰等領域都有著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在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涵蓋汽車、機電、化工、醫藥、食品等諸多行業,善于運用相關法律程序和救濟渠道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郭亮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金融證券部

業務領域:證券及公司并購,特別是企業重組改制、境內外上市、境內外債券融資、跨境投資、收購兼并以及上市公司合規等領域

郭亮律師參與了多家公司、大型企業集團的重組改制、收購兼并、員工持股、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上市、籌建合資證券公司等項目。郭亮律師還參與了數十家國有及非國有公司在中國境內外債券融資項目。主辦項目涉及的行業包括電信基礎設施、電力、非常規能源、醫藥及醫藥商業、汽車零配件、航運、鐵路、餐飲、融資租賃、證券、高新技術企業等。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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