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進口電商的“互聯網+”法律問題成功的路上總是充滿荊棘并不好走,平坦的道路走過
跨境進口電商的“互聯網+”法律問題
成功的路上總是充滿荊棘并不好走,平坦的道路走過的只是平庸之輩。新生事物的誕生與探索,總是伴隨著質疑。大膽前進,小心論證,適用于商業規則,也適用于法律認知。
跨境電商以“海淘”陽光化為公眾所熟悉。2014年堪稱跨境電商元年,海關總署接連發布56號、57號文件[i],確立了跨境進口電商的“合法地位”,中國跨境電商從此進入高速發展通道,如今迎來了“百淘大戰、誰主E雄”的時代。
跨境電子商務是由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跨境電商平臺整合了海外推廣、交易支持、跨境物流、通關檢驗稅務、匯兌支付、售后服務、信用體系和糾紛處理等多個環節,其無紙化、匿名性、無國界、跨關境、跨法域等特性,衍生的法律問題也具有聚合性、多維度、復雜性。
一、跨境電商平
臺經營主體問題
中國VIE結構以“新浪模式”開始,主要用于繞開當時中國增值電信業務對外商投資的限制。跨境電商的發展,需要外商投資準入政策的放開。
2015年初至今,國務院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已陸續頒布了多個鼓勵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電商市場的政策規定,取消了“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達100%),降低了準入門檻,為跨境電子商務營造寬松的發展環境[ii]。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或或中外合資企業試點從事: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國內電商企業在境外融資和上市時無需再采用VIE(可變利益實體)結構,而“外資公司” VIE結構公司回歸A股時,外資也不必退出。2015年4月,暴風科技 (300431.SZ)作為首家拆除VIE架構回歸A股的互聯網公司。
但應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仍需要符合實質要件,包括“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有必要的場地、設施、技術方案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服務設施(服務器)應設在試驗區內,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等。
二、跨境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我國沒有制定統一的(涉外)電子商務法。現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主要《合同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這些規定響應了時代實踐的呼喚,解決了一些問題,但長遠看來,法律層級較低,規定仍不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的多個環節和多個法律關系仍處于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
用戶注冊協議、商家入駐協議、交易規則是跨境電商平臺與入駐國外品牌商、中國用戶的合同,是界定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平臺與品牌商、平臺與用戶、用戶與品牌商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安排,銜接不夠,涉外爭議解決、準據法及管轄權約定,存在沖突。此外,電子商務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格式條款的解釋及無效問題,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平臺交易規則,因涉及買賣合同的生效、特殊買賣(如眾籌)的效力、違約責任的承擔等核心問題,其擬定、發布、生效與修改的程序是否公正、透明、合理,也與規則的效力判定問題緊密聯系。網絡交易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iii],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商品買賣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經營者適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王某與當當網買賣合同糾紛案,廣州法院認為,雖然當當網官方網站上的交易條款中載明了“所有爭端將訴諸于北京某某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是,網站沒有通過合理、明確的方式讓消費者注意到該協議管轄條款,消費者難以注意到該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而且,網上購物往往具有買賣雙方地理位置相距較遠的特征,該條款使得當當網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費者負擔大量額外的、相比購物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差旅和時間花費,導致消費者的訴訟權利無法正常實現。因該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駁回當當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因此,經營者對于網絡協議管轄條款負有提示義務。同時,在發生糾紛后,法院還需要審查訴爭管轄協議或條款的內容是否有違公平原則,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費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等情形。
三、跨境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呈現出境內境外兩頭復雜特點,即商品境外來源復雜、境內收貨渠道復雜;境外進貨渠道多,有些來源于國外品牌工廠,有些來源于國外折扣店,有些來源于國外買手等等;境內收貨渠道復雜,且多為個人消費,無規律可言。 跨境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糾紛有噴發之勢。如: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保護,國外“合法”商品進口后變成中國“侵權”商品問題,產品銷售渠道的平行進口之爭、電商平臺出現的“真假授權”事件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是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在國際貿易交織無邊界互聯網背景下跨法域的延展與延伸。
如:母嬰垂直電商平臺蜜牙網的“Betta”奶瓶事件。消費者在蜜牙網購買到宣稱為“100%正品”“授權銷售”的日本產Betta玻璃奶瓶。
經調查發現,“Betta”商標在中國國內由某公司在奶瓶商品上搶注注冊,該公司找國內代工廠合作生產后,先由中國運往日本,隨后再進口至中國,并由此取得原產地證明、海關報關單、商檢證明、運輸證明等全套表面“完全符合”手續的文件,并登陸電商平臺銷售。在此類事件中,仿造者“復制”了整個產業環節和授權環節,取得了中國權利注冊。國外品牌商進行打擊需要跨越不少障礙。
此類知識產權糾紛中,跨境電商平臺如不是自營,即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電商平臺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否則,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商戶承擔連帶責任;知道網絡商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如何認定平臺的“明知”和采取“必要措施”,成為權利人維權的又一難點。
四、跨境海關監管模式及稅收問題
依據海關56號和57號文,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并接受海關監管;而其他貨物、物品,海關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貿易、郵件、快件等)辦理通關手續。由此,海關專門為跨境電商開辟了新的通關方式,包括直購進口模式和網購保稅進口模式。
1
、直購進口模式: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境外商品,通過國際運輸方式,直接送達境內消費者。對應的海關監管方式為“跨境電子商務”,代碼“9610”。
2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境外商品入境后暫存于自貿區、保稅區內。自貿區、保稅區的商品,在法律上可以視為還未通關入境,無需交稅。因此,跨境電商企業可以在自貿區、保稅區備貨,根據消費者的訂單要求,再通過海關跨境貿易電商系統快速通關,通過國內物流送達境內消費者。對應的海關監管方式為“保稅電商”,代碼“1210”。
目前,跨境電商進口業務的動力來自行郵稅政策。我國對入境的商品區分為物品和貨物兩個概念,兩者的稅收待遇不同,物品征收行郵稅,而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稅。行郵稅率按商品品類不同,共分為10%(食品、計算機、金銀制品)、20%(紡織品、自行車,1萬元以下的鐘表)、30%(高爾夫球及球具、價格在1萬元以上的手表)和50%(煙、酒、化妝品)四個檔次。行郵稅的綜合稅負跟一般貿易進口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相比,通常具有較大的優惠幅度。
業界有人指出,該政策紅利將導致跨境電商與一般貿易方式的嚴重不對等,并不會持續多久,一是跨境電商試點區域不斷擴大,甚至徹底放開;二是一般貿易關稅持續降低,跨境電商行郵稅制度或將取消,二者統一。
五、跨境支付和收付匯問題
跨境轉賬匯款渠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商業銀行和專業匯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往往能滿足用戶對跨境匯款便捷性和低費率的需求。為支持跨境電商支付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以下簡稱《通知》)。
依據該通知,一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二是提高跨境支付限額,將網絡購物單筆支付限額提高至5萬美元。三是對于備付金收付,允許軋差結算。四是不再對備付金合作銀行及備付金賬戶數量進行限制,有利于促進支付機構與更多銀行開展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五是強調嚴格管控風險,支付機構要定期報送相關業務數據以及信息,并要求對客戶身份真實性審查,信息需要留存五年以備查詢等。可以說,《指導意見》在放寬境外支付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海外交易的管理,是放寬與管控的[iv]。
但跨境支付業務,由于單證審核困難、報關信息難以與資金流相匹配,以及對基礎交易真實性判斷難度大等因素,給外匯管理增加了難度,也更容易滋生國際型的“洗錢”、“挪用客戶資金”以及“信息安全機制缺失”等法律問題。如:支付賬戶未落實賬戶實名制,成為“黃賭毒”、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某支付機構通過開立大量假名支付賬戶,為境外賭博機構提供支付交易高達數千億元,非法跨境轉移資金風險巨大。部分支付機構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對消費者的信息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如某支付機構泄露了上千萬張銀行卡信息,涉及全國16家銀行,由于偽卡形成的損失已達3900多萬元。可以說,業務創新層出不窮,跨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也呈現不同的特點。
跨境電商的誕生與發展,伴隨著經營主體問題、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跨境支付和收付匯、消費者權益、交易糾紛、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網絡爭議糾紛管轄等等問題。創新的生命力是無窮的。跨境電商的商業模式及業務形態,變幻無窮,折射出法律關系的多維棱角。法律如何追上實踐的腳步,是個有恒的論題。對于跨境電商問題的適用與論證,既要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謹,又要契合新生事物的特點與發展。
注釋
[i]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ii] 2015年1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通告》。該通告進一步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至100%。2015年4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頒布生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進一步取消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外資比例限制。2015年5月4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該意見提出要為電子商務營造寬松的發展環境,降低準入門檻,并明確指出要“放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
[iii]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
[iv]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深化互聯網外匯支付業務試點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ywfb/node_news_ywfb_store/9e6ed780471ba5a9a9ebaf3b47955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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