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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裁觀察|鳥瞰中國光伏諸輪雙反調查,細覽國際產業轉移法律挑戰【走出去智庫】-ESG跨境

美國制裁觀察|鳥瞰中國光伏諸輪雙反調查,細覽國際產業轉移法律挑戰【走出去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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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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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觀察近十年來,美國針對中國光伏行業進行多輪雙反調查(反傾銷和反補貼)。

走出去智庫觀察

近十年來,美國針對中國光伏行業進行多輪雙反調查(反傾銷和反補貼)。今年6月21日美國《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生效執行,引發天合光能(688599.SH)和晶科能源(688223.SH)兩家光伏組件上市公司因光伏交貨問題涉及訴訟與仲裁。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深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曹曉敏律師指出,今年美國商務部針對東南亞四國(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光伏產品的反規避問訊,是對我國光伏產業國際化布局的最新挑戰。雖然拜登政府于今年6月份宣布美國進入電力緊急狀態,并授權美國商務部對該四國光伏產品豁免兩年關稅,但這只是為了緩解美國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燃眉之急,使美國國內光伏企業有時間調整其供應鏈布局,而兩年之后的格局將有賴于我國光伏企業從現在開始所采取的策略。因此,當前在產業鏈國際化的語境下分析我國光伏產業所面臨的雙反挑戰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

中國光伏企業如何應對美國雙反調查?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深美律師事務所曹曉敏律師的文章,供關注美國制裁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2022年2月針對中國產業在東南亞的生產,就2012年雙反令提出的反規避問訊。該問訊雖然是針對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四國的相關產業,但劍指中國光伏企業在該四國的生產。

2、不過提起新的雙反調查與根據已經生效的雙反令申請反規避問訊不同,新雙反調查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美國本地產業支持。從最近調查中所體現出的美國本土光伏產業的利益分化來看,申請人是否能夠證明這樣的支持度具有相當的難度。

3、如果中國光伏企業能夠在美國的兩年關稅豁免期內進行有效的戰略調整,這將非常有利于在豁免期結束后占據有利的競爭地位。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綜述

自2012年美國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第一輪反傾銷反補貼(以下簡稱“雙反”)調查以來,中國光伏產業經歷了多輪直接或間接的雙反調查或問訊(年度復審和日落復審不計)。今年美國商務部針對東南亞四國(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光伏產品的反規避問訊是對我國光伏產業國際化布局的最新挑戰(與中國光伏產業的關系將在下文中解釋)。雖然拜登政府于今年6月份宣布美國進入電力緊急狀態,并授權美國商務部對該四國光伏產品豁免兩年關稅,[1]但這只是為了緩解美國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燃眉之急,使美國國內光伏企業有時間調整其供應鏈布局,[2]而兩年之后的格局將有賴于我國光伏企業從現在開始所采取的策略。因此當前在產業鏈國際化的語境下分析我國光伏產業所面臨的雙反挑戰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值得指出的是,美國《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3]下的“可反駁推定”于今年6月21日正式生效和執行,光伏產業所使用的硅原料屬于其優先執法對象,這可能導致部分中國光伏產品因使用的硅料涉及所謂“強迫勞動”問題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與其他深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另有專文論述,歡迎讀者閱讀我們相關文章,此處略下不表。

本文以全局性視野觀察和評論我國光伏所面臨的美國雙反挑戰,并探討未來的可能走向。我們將分析介紹下面四輪雙反調查/問訊:

·2012年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令;

·2014年針對臺灣光伏產品的反傾銷令;該調查雖然以臺灣相關產業為直接對象,但目的仍然是為了限制中國相關產品向美國的出口;

·2014年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令;

2022年2月針對中國產業在東南亞的生產,就2012年雙反令提出的反規避問訊。該問訊雖然是針對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四國的相關產業,但劍指中國光伏企業在該四國的生產。

為什么對于同一個產業會進行這么多輪的調查或問訊?這是因為對于任一頒布的雙反令,其適用范圍限于(1)特定國家/關稅區的(2)特定產品,當企業將產業鏈的各個生產環節進行國際化產業轉移后,產地和產品的組合可能脫離原雙反令的覆蓋范圍,從而實現對原雙反令的規避。因此反對中國出口商的美國本土產業利益相關方為了維護或擴大之前雙反令的“成果”,向美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提出新的請求,請求針對新國家/關稅區的相關產品進行新的調查(如2014年針對中國及臺灣產業的調查),或者主張將原雙反令擴大適用到第三國/關稅區(如2022年2月提起的針對2012年雙反令的反規避調查)。當然,正如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的,相當多的美國本土廠商出于自身利益是反對這樣的調查或問訊的,它們是美國申請方和中國廠商以外的非常重要的相關程序參與者。

正如我們一再所述,雙反調查的啟動只是較量的開始,本文將通過剖析光伏產業所經歷的這四輪調查/問訊,以生動的實例為大家講述雙反令頒布之后的游戲可能如何發展。

開始之前,我們需要先介紹一下光伏產品產業鏈。從圖一[4]的部分一,我們可以看到光伏產品的生產從硅料開始,加工成硅棒或硅錠,然后切割成硅片,再由硅片加工成具有儲電能力的電池——實現質的飛躍——然后將電池串起來構成電池組件,并可以將電池組件繼續組裝生產出多種應用產品,如電池板、結合了光伏產品的建筑材料等。

有了上面這張圖,同時記住兩個關鍵詞:(1)產地,(2)產品,再結合我們下面要介紹的雙反規則,我們就能看懂這10年來中國光伏企業可謂恢宏的騰挪迂回的國際化戰略。

一、2012年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令及“實質性轉化”原產地判定標準

2012年應SolarWorldIndustries America,Inc.公司(以下簡稱2012申請人)的申請,商務部頒布了針對產自中國的晶硅光伏電池及組件(Crystalline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Modules)進行了雙反調查并頒布了雙反令,覆蓋范圍包括電池及組件、電池薄片、電池板,無論是否組裝至其他產品中(包含建筑材料)[5]。從圖一部分二中可以看出其所覆蓋的產品在產業鏈中位于中游及下游,不包括上游原材料。[6] 這輪雙反令的關鍵詞是產地“中國”加上產品“電池及其下游產品”,也就是針對于在中國生產的電池,以及使用中國電池生產的其他下游產品。

考慮到光伏產業鏈有那么多環節,貿易全球化的環境下國際分工又這么普遍,如果不同環節在不同的國家生產,該如何判斷產品的產地呢?這在雙反領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因為雙反令是根據特定國家/關稅區和產品的組合來界定適用范圍,而資本是可以跨國流動的,產業鏈的不同環節也是可以發生國際性轉移的。哪個環節的轉移能夠造成雙反意義上的產地變化呢?美國商務部對此在“爭議問題及決定備忘錄”中給予了明確的回答:產品的產地應根據已經確立的“實質性轉化”標準(“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test”)加以判定,根據該標準,商務部認為電池是組件及電池板等將電池串在一起的下游產品的至關重要的積極部分(“essentialactive component”),應以電池的產地作為其下游產品的產地。商務部還特別針對調查中的爭議問題作出了回答--使用中國生產的電池在第三國/關稅區生產的下游產品,其產地被認為是中國,落入此輪雙反令的覆蓋范圍內;但是,使用第三國/關稅區生產的電池在中國生產的下游產品,其產地不被認為是中國,而是該電池的生產國/關稅區,從而不落入此輪雙反令的覆蓋范圍之內。[7]本輪調查導致的反傾銷稅率包括18.31-31.73%的單獨稅率(對于證明了單獨稅率資格的企業)和249.96%的全國稅率;反補貼稅率為14.78-15.97%。

在2012年對中國的雙反調查后,中國許多光伏企業轉而向臺灣進口電池,然后在中國大陸完成組件、電池板等下游產品的生產。由于2012雙反令認定以電池產地作為判斷下游產品產地的標準,這些使用臺灣電池生產的產品不被該雙反令覆蓋。應該說這是合理合規的有效規避策略。從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局(U.S.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簡稱EIA)公布的數據中(見附件“美國光伏組件進口按國別數據(2012-2020年)”,根據EIA數據匯總整理,點擊閱讀原文獲取)我們可以看到2011年臺灣向美國出口僅占美國總進口光伏組件的0.30%,2012年占1.47%,2012年對中國的雙反調查之后,臺灣出口比例在2013年急劇上升至16%。

于是,為了有效地將中國光伏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2012申請人不得不于2014年再次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請求對中國和臺灣的光伏產品發起新一輪雙反調查,首要目標是將使用臺灣電池在中國大陸生產的下游產品覆蓋在新雙反令的范圍之內。

二、2014年對臺灣光伏產業的調查

商務部根據上述申請啟動了三個調查:一個是對臺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一個是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還有一個是對中國產品的反補貼調查。

臺灣反傾銷調查的覆蓋范圍是在臺灣生產的光伏電池及其下游產品,包括使用臺灣電池在除中國大陸以外其他國家/關稅區生產的產品,不包括使用第三國/關稅區電池在臺灣生產的下游產品;[8]應該說這一范圍定義與之前將電池產地作為判斷最終產品的產地的標準是一致的。而申請人最關注的使用臺灣電池在大陸進行后續組裝和加工而形成的產品,則由同期進行的針對中國大陸的雙反調查覆蓋,分析見下一部分。商務部認定臺灣電池在美國有傾銷行為,導致了11.45-27.55%的反傾銷稅。這一輪針對臺灣的反傾銷令以及下面將討論的對中國大陸光伏下游產品新一輪雙反令對于臺灣對美出口帶來了重大影響。從EIA公布的數據來看,臺灣產品在美國進口光伏產品的比例在2013年達到16%,而2014年對臺灣的反傾銷調查之后,其出口比例在2015年回落至1%(在2014年數據沒有單獨列出)。

三、2014年對中國的新一輪雙反調查

與臺灣調查同時進行的還有新一輪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調查。2012年調查的對象是在中國生產的電池及其下游產品(該下游產品準確地說是使用中國電池在任何地方生產的下游產品)。而此輪調查的范圍則指向使用第三國/關稅區的電池在中國組裝的組件及其以下的下游產品(參見圖一部分二)。有人質疑這種產地的劃分方式與之前認定的以電池產地作為最終產品產地的標準有沖突,但商務部似乎是認為既然此輪調查不包括電池,而只是針對下游產品,于是獲得了產地確定上的自由。此輪雙反調查幾乎是為了“臺灣電池問題”量身打造,使用臺灣生產的電池在中國大陸生產的下游產品自然妥妥地落入了覆蓋范圍之內。同時還有溢出效果,采用其他光伏電池生產國(如馬來西亞等國)的電池在中國進行后續加工的潛在規避途徑也被切斷。

至此,2012年及2014年光伏雙反令相結合,完整地覆蓋了中國生產的光伏電池,以及全部在中國生產的光伏下游產品(無論用哪里產的電池)。圖一用視覺化的方式顯示了這幾輪調查下來的雙反覆蓋情況。

在附件“美國光伏組件進口按國別數據(2012-2020年)”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與調查時間對應的美國光伏進口變化情況。2013年調查前中國組件占美國進口的34%,2014年占57%,第二輪雙反令生效后于2015年回落至34%,然后逐年下降,2016年21%,2017年7%,直至2020年中國、香港、新加坡、臺灣合計占5%。是哪些國家的對美出口取代了中國原來的位置呢?我們可以看到東南亞國家的份額不斷上升并逐漸占據了美國進口光伏組件的絕對領先的份額,而這引發了目前正在進行的對中國光伏雙反令的反規避問訊。

四、2022年(正在進行中的)對中國光伏產品的反規避問訊

1.2022年反規避問訊的基本邏輯及2012年雙反令適用范圍擴大的可能性

東南亞四國的光伏產品和中國有什么關系呢?在2022年2月由AuxinSolar公司(以下簡稱2022申請人)提起的問訊請求中,2022申請人聲稱中國廠家將在中國生產的硅片(通過關聯公司)出口到東南亞四國--越南、馬來西亞、泰國、柬埔寨,并在上述四國完成晶硅光伏電池及其下游產品的生產,然后出口到美國,并主張這種做法違反了2012年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令。

順便提到,早在2021年8月就有由A-SMACC(AmericanSolar Manufacturers Against ChineseCircumvention,美國反中國規避行為太陽能生產商)提起的對中國光伏產品的反規避問訊請求,因其拒絕披露其組織相關成員身份并將問訊范圍僅限于特定公司而不是所涉諸國(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的全國產業,該問訊被駁回。我們之前的文章(“雙反規避措施:光伏產業新一輪美國反規避戰場激烈交戰中”)有相關介紹,[9]此不贅述。

回到目前正在進行的反規避問訊,其所關注的產業鏈環節再次發生轉移,這次針對的是上游環節——也就是硅片和硅片以前的生產環節(可參考圖一)。首先要明確,反規避問訊并不是一次新的雙反調查,本輪反規避問訊是基于2012年的雙反令,因此它的問訊范圍受限于該雙反令的適用范圍,也就是在中國生產的電池及其下游產品。這聽起來可能有點繞,不過AuxinSolar主張的邏輯大致可以概括為:雖然電池環節的最后(幾個)步驟是在東南亞四國完成的,但由于其上游產品--硅片及其所有上游環節——都是在中國生產的,甚至有些情況下在將硅片轉化為電池的部分步驟也在中國完成了,僅僅將電池生產環節的最后幾個步驟及后續組裝搬到幾個東南亞國家完成,然后就出口到美國,因此仍然應該認定這些出口到美國的最終產品的產地是中國,從而適用2012年對中國產品的雙反令。

AuxinSolar的主張有多少依據?探討這一問題必須要分析構成不當規避的標準,也是本次問訊中最大的爭議點--在第三國(本案中即東南亞四國)進行的生產環節是否屬于微小或微不足道的(minororinsignificant)[10]。作出此判斷需要考慮:在第三國的投資水平,在第三國的研發水平,在第三國生產加工的性質,在第三國生產設施的水平,在第三國生產帶來的附加值在出口到美國的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對于是否構成不當規避需要考慮的因素還包括但不限于:貿易的一貫模式、出口產品在雙反令適用國生產商及第三國組裝公司的關聯關系,從第三國進口是否在相關雙反令啟動后增加了。如果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商務部認定在第三國的生產是微小或微不足道的,則2012雙反令的適用范圍會被擴大到該第三國,這正是AuxinSolar的訴求。

不得不說AuxinSolar在本案中的主張多少有些不自然,因為在之前的光伏雙反調查中已經根據“實質性轉化”原則奠定了以電池環節的產地來作為最終產品產地的判斷標準,其主要原因恰恰是將硅片轉換為電池的過程被認為是整個產業鏈中最為復雜和成本最高的環節。也正是因為如此,2014年美國申請人為了打擊采用臺灣電池在中國大陸組裝的后續產品,不得不提起新的一輪以中國生產的下游產品(不包括電池)本身為對象的雙反調查。畢竟,如果同意電池環節的生產構成“實質性轉化”,似乎就很難證明電池生產環節在最終產品中的地位是“微小或微不足道”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將電池生產這一關鍵步驟轉移到第三國是一種合規合法的規避,商務部根本就不應該啟動這一輪反規避問訊。事實上這也是許多反對者的聲音,他們認為問訊本身實際上已經將2012中國雙反令的范圍不當擴大到所涉東南亞四國。但是雙反問題從來不像我們所希望的那么簡單。對于這個仍然在進行中的程序,除了上面提到的因素會帶來不確定性以外,我們還要探討一點技術問題——P/N結。

2.P/N結

從硅片到電池這個重要的轉換過程中,還可以細分為多個環節,其中一個環節叫做P/N結的形成。這里咱們不糾纏P/N結的電子學含義,總之它是形成電池儲電能力的關鍵結構。在2012年對中國和2014年對臺灣的雙反令的范圍中均將具有P/N節作為所覆蓋的光伏電池的特點之一。

再來看相關案例。2020年一家名叫SunSparkTechnology的進口商請求商務部對于越南光伏企業IrexEnergyJoint Company(“Irex”)的產品作出范圍裁定。Irex使用從中國進口的硅片,在越南進行一系列后續加工,其中包括形成P/N結。商務部認為由于其從中國進口的硅片不包含P/N結,因而不是電池,P/N結的形成在越南完成,故而電池的產地是越南而不是中國,從而不適用2012年對中國雙反令。[11]與此相對照,2021年商務部應越南廠家ET-Solar的請求作出的范圍裁定[12]中,從中國進口的含有P/N結的“硅片”被認定為屬于雙反令中所覆蓋的“電池”。該案中ET-Solary主張從中國進口到越南的部件是硅片,而電池生產是在越南完成的。但商務部認為,由于這些部件在中國已經形成了P/N結,實現了從硅片到電池的跨越,因此它們不是硅片而是電池。這兩個案例均以P/N結的形成為劃分結點,作為電池產地的判斷標準,這與本文上面所討論的雙反令的范圍定義也是一致的。因此,根據現在所適用的P/N結標準,如果從中國出口到第三國的硅片是尚未形成P/N結的,P/N結的形成過程在東南亞四國完成,則應該以東南亞四國作為電池及其下游產品的產地,從而不適用2012年雙反令;如果從中國出口到第三國的硅片已經包含了P/N結,雖然人們可能在名義上仍然稱呼它們為“硅片”,但在雙反令適用的意義上,它們被認為是電池。即使電池的最終步驟是在第三國完成的,也不更改這一認定,電池及其所有下游產品的產地仍然被認為是中國,從而適用2012年的雙反令。但是,如果商務部綜合考慮了上面提到的多種因素后,無論如何最終認定在第三國的P/N結生產“微小或微不足道”,則2012年雙反令的適用范圍會被擴大到東南亞四國。

3.對于目前正在進行的反規避問訊可能結論的推測

根據上面的分析,目前正在進行的反規避問訊大致可能得出以下結論:

(1)如果P/N結在中國生產,其下游產品幾乎一定會落入到2012年雙反令范圍內;

(2)如果P/N結在東南亞四國生產,其產品有一定機會不被認為是源自中國的產品,但可能附加其他條件,需等待商務部決定;

(3)無論P/N結在哪里形成,此反規避問訊所針對的東南亞四國光伏產品均被認定為是源自中國,從而適用2012年雙反令(可能非常有爭議)。

五、針對東南亞國家發起新的雙反調查的可能性

如果目前進行中的反規避問訊的結果讓申請人不滿意,他們或其他利益相關方是否會提起針對東南亞四國的雙反調查,用新的雙反令來覆蓋東南亞國家的光伏產品,就像2014年針對臺灣和中國的雙反調查一樣?應該說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不過提起新的雙反調查與根據已經生效的雙反令申請反規避問訊不同,新雙反調查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美國本地產業支持。從最近調查中所體現出的美國本土光伏產業的利益分化來看,申請人是否能夠證明這樣的支持度具有相當的難度。[13]拜登政府于6月份宣布的對進口光伏產品豁免兩年關稅的措施,是對這一利益分化的有力證明。順便指出,相比起對中國的調查而言,越馬泰柬中只有越南仍被美國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雙反調查中需要像中國大陸一樣根據替代國數據計算傾銷幅度,且有較大可能認定存在補貼行為;馬來西亞、泰國和柬埔寨均被認為是市場經濟體,但即使在這幾個國家的生產成本仍有可能以關聯公司交易價格的真實性為由而被質疑,從而認定較高的成本,并計算出一定的傾銷幅度。

六、對中國光伏企業的應對建議

如果中國光伏企業能夠在美國的兩年關稅豁免期內進行有效的戰略調整,這將非常有利于在豁免期結束后占據有利的競爭地位。大體上來講,企業應當考慮以下措施:

(1)準備申請單獨稅率;

(2)如果考慮產業鏈國際化,應考慮選擇有實質性生產能力的國家/區域作為中國以外的生產基地,并準備在當地生產P/N結,甚至向上游擴展;

(3)根據商務部的初步決定/決定,對產品進行調整;

(4)如果商務部決定要求證書,作相應的準備。

七、小結

本文從美國雙反實務的視角,根據2012年以來中國光伏產業所經歷的四次直接或間接的雙反調查或問訊,對光伏產業國際化轉移戰略及其與美國雙反程序的互動進行了宏觀的介紹和解讀,探討了關鍵的法律問題,并對目前正在進行的雙反規避程序進行了分析、評論。

注釋

[1]?美國白宮,?Declaration of Emergency and Authorization for Temporary Extensions of Time and Duty-Free Importation of Solar Cells and Modules from Southeast?Asia,鏈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6/06/declaration-of-emergency-and-authorization-for-temporary-extensions-of-time-and-duty-free-importation-of-solar-cells-and-modules-from-southeast-asia/,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7月26日

[2]美國白宮,?Declaration of Emergency and Authorization for Temporary Extensions of Time and Duty-Free Importation of Solar Cells and Modules from Southeast?Asia,?“The Federal Government is working with the private sector to promote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solar manufacturing capacity, including our capacity to manufacture modules and other inputs in the solar supply chain, but building that capacity will take time.? Immediate action is needed to ensure in the interim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s access to a sufficient supply of solar modules to assist in meeting our electricity generation needs.”?,鏈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6/06/declaration-of-emergency-and-authorization-for-temporary-extensions-of-time-and-duty-free-importation-of-solar-cells-and-modules-from-southeast-asia/,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7月26日

[3]《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第3節(e)SEC. 3.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IMPORT PROHIBITION APPLIES TO GOODS MIN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IN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OR BY CERTAIN ENTITIES. (e) Effective Date.--This section takes effect on the date that is 18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2021年12月23日,美國國會公布的全文鏈接: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6256/text,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6月6日。

[4]圖片來自“168太陽能光伏網”?http://m.168pv.com/sc/jg/1376.html

[5]?See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and Antidumping Duty Order, 77 FR 73018 (December 7, 2012) and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 77 FR 73017 (December 7, 2012) (Orders).

[6]?“The merchandise covered by this order is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modules, laminates, and panels, consisting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partially or fully assembled into other produc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odules, laminates, panels and building integrated materials.”?詳細信息見: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and Antidumping Duty Order, 77 FR 73018 (December 7, 2012) and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 77 FR 73017 (December 7, 2012) (Orders)

[7]?See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or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ctober 9, 2012.

”In determining the country-of-origin of a product, the Department’s practice has been to conduct a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analysis.15 The CIT has upheld the Department’s?“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test as a means to carry out its country-of-origin analysis.1 In its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analysis, the Department found that solar cells are the?“essential active component” that define the module/panel and that stringing third country solar cells together and assembling them with other components into a module in the PRC does not constitute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uch that the assembled module could be considered a product of the PRC”

“Additionally, as noted above, on March 19, 2012, the Department clarified the scope language of both the AD and CVD investigations of solar cells stating that modules, laminates, and panels produced in a third-country from solar cells produced in the PRC are covered by the investigations;?however, modules, laminates, and panels produced in the PRC from solar cells produced in a third-country are not covered by the investigations.?“

[8]?See Certain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 from Taiwan: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December 23, 2014

[9]?見深美律師事務所公眾號2022年3月22日發表的文章“雙反規避措施:光伏產業新一輪美國反規避戰場激烈交戰中”。

[10]?19 U.S.C.?§ 1677j(b)(1)&(2)

[11]?Se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on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nSpark Technology Inc. Scope Ruling, October 23, 2020

[12]?See Final Scope Ruling on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on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T Solar Inc., June 15, 2021

[13]參見深美律師事務所公眾號2022年3月22日發表的文章“雙反規避措施:光伏產業新一輪美國反規避戰場激烈交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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