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詳細資料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詳細資料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Incotermsrules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2010),) 稱為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通則 (又稱2010 年通則 ,與下文相同......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Incotermsrules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2010),) 稱為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通則 (又稱2010 年通則 ,與下文相同),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發展情況修訂的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出版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在全球實施,2010 年通則 比 2000 年 一般原則 更準確地說明了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賠償責任條件,使船舶管理公司更容易了解貨物的買賣雙方在支付各種費用方面的作用,并有助于避免目前經常發生的碼頭處理費糾紛(THC)。
此外,新鏈接還增加了大量的指導貿易解釋和圖表,以及電子貿易程序的適用方式。雖然 2010 年的一般規則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2000 年的一般規則并未自動失效。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因此它們對國際貿易各方沒有必要的強制性約束力。
毫無疑問,新法律取代舊法 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時間效應中,即 2010 年一般規則實施后,一般規則 2000 不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可選擇適用一般規則 2000,甚至 1990 年一般規則。
2010 年國際商會重新擬訂的 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年 一般原則) 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發展情況對 2000 年一般原則 的修正,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出版,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在全球實施。2010 年一般原則 更準確地說明了各方對貨物運輸風險和成本的責任,船舶管理公司更容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在支付各種費用方面的作用,這將有助于避免碼頭處理費(THC) 方面的頻繁爭議。此外,新鏈接還增加了大量具有指導意義的貿易解釋和圖表,以及電子貿易程序的應用方式。
雖然 2010 年的一般規則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2000 年的一般規則并不自動使這些規則失效。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因此對國際貿易各方沒有必要的強制性約束力。毫無疑問,新法律取代舊法 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時間效應中,即 2010 年通則實施后,一般規則 2000 不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可選擇適用一般規則 2000,甚至 1990 年一般規則。
1.將 13 項貿易條件改為 11 項;
2.貿易條件的分類由四個層次改為兩類;
3.將使用范圍擴大到國內貿易合同;
4.2010 年一般規則賦予電子通信模式同樣的效力。
以上內容來源于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 朱金生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 2011 年 9 月出版)、國際貿易實踐( 張艷芳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 2011 年 3 月出版)。
2000 年和 2010 年一般原則之間的主要差異
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與 2000 年相比,2010 年的主要變化是:
1. 貿易條件從 13 項改為 11 項。
2. 刪除 INCOTERMS 2000 中的四項 D 類貿易條件,即 DDU(Delivered 荷蘭未付費)、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 INCOTERMS2000D 組中的 ddp(DeliveredduyPaid)。
3. 增加了兩個新的 D 組貿易條款:DAT(DeliveredAt 末端)和 dap(DeliveredAtPlace)。
4.E 組、F 組和 C 組的貿易條件保持不變。
一般規則已將 13 個不同的條款減少到 11 個。DAT 和 DAP( 指定的目的地和地點交貨)取代了非洲發展新議程、Des、DEQ 和 DDU 實施的條款。所謂的 DAT 和 DAP 術語是 大量交貨,貨物運往目的地所涉及的所有費用和風險都由賣方承擔。這個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于以前使用過非洲發展新議程、Des、DEQ 和 DDU 的情況。
2000 年一般原則中的 13 個術語按照術語的首字母分為四組,即 E 組(EXW)、F 組、C 組和 D 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買方的賠償責任的程度。適用于國內貿易的 FCA,即 EXW,利用交貨完成后盡快將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使賣方承擔的責任最小。相反,D 組條款或 實質性交貨 條款利用交貨完成和盡可能晚向買方轉移風險的機會,從而使賣方承擔最大的責任。這一分類仍然很重要,特別是當締約方在 2010 年 一般原則 中選擇 11 個貿易條件中的 11 個時。
然而,2010 年的一般規則將 11 個術語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別。第一類包括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七個術語,包括多式聯運。例如 EXW、FCA、CPT、CIP、DAT、DAP 和 DDP 術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運的情況。但是,請記住,這些術語可以用于船舶是運輸的一部分的情況下,只要貨物在賣方的交貨點交付,或者貨物被交付到買方的地方,或者兩者都被轉移。
事實上,第二類包括四個僅適用于海運或內陸水道運輸的傳統術語。在這些條款下,賣方的交貨點和貨物交付給買方的地點是港口,因此 不允許海運 是這樣的一個術語。Fas、FOB、CFR、CIF 屬于這一類術語。
他說:傳統上,貿易條款是指跨境交貨的國際銷售合約。然而,由于世界某些地區存在大型貿易集團,例如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現有的邊境清關程序就沒有意義了。因此,2010 年 一般原則匯編委員會 承認,這些術語適用于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因此,2010 年一般原則 在一些地方明確指出,只有在適用的情況下,才有義務遵守進出口所需的手續。
兩個事態發展使國際商會相信,現在是朝這一方向作出改變的時候。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是,許多貿易商普遍對純粹的國內貿易合同適用一般規則。另一個原因是,在美國,人們更喜歡通用規則,而不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統一商業代碼和交貨條件。
2010 年 一般原則 中的每一個術語都有一個指南,可以在其規定之前使用。該指南解釋了每個術語的基本原則:應使用哪些子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么;以及買賣成本如何分配。這些指南不屬于正式術語規則的一部分:它們被用來幫助和指導用戶為某項交易準確、有效地選擇正確的條款。
一般原則 的早期版本已經規定了所需的文件,可由電子數據交換信息取代。然而,2010 年的一般規則賦予電子通信手段完全相同的效力,只要各方同意或正在使用這一做法。在 2010 年期間,這一規定有利于新電子程序的發展和發展。
2010 年 一般原則 是自修訂整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一最新版本充分考慮到修訂條款中相同保險金額的變化。2010 年 一般原則 在與運輸和保險合同有關的 A3/A4 條款中規定了保險責任的內容,該條款最初屬于 A10/B10,其內容更為籠統,并有一個更一般性的標題:其他義務。在這方面,為了澄清當事方的義務,修改了關于保險的 A3/A4 節的內容。
現在,人們對貨物在轉讓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高度關注,因此,除了其本身的屬性外,對貨物的核查不會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因此,A2/B2 和 A10/B10 條款的不同條款包括在獲得安全批準方面獲得或提供協助的義務,例如貨物的保管鏈。
根據 C 一詞,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到商定的目的地:表面上,賣方承擔運輸費用,但實際上是由買方承擔的,因為賣方已將這部分費用包括在貨物的原價中。運輸費用有時包括在港口或集裝箱碼頭設施中貨物的裝卸和運輸,承運人或碼頭經營者可向收到貨物的買方收費。例如,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注意避免為一項服務支付兩項費用,一項包括在賣方的貨物價格中,一項包括給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2010 年,一般原則 在相關術語的 A6/B6 條款中詳細規定了此類費用的分配,以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在商品的銷售中,有一種與直銷相反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著銷售鏈運行的過程中銷售了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處于一系列銷售中的賣方不需要 裝運 貨物,因為它們已經由銷售字符串中的起始點賣方發運。因此,串行賣方對買方的義務不是發運貨物,而是 設法獲得 裝載的貨物。為了在這類銷售中適用貿易條件,2010 年 一般原則 的相關條款還規定了 設法獲得裝載貨物 和裝運貨物的義務。
2000 年在 一般原則 中,根據鏡像原則,賣方的義務反映在 A 項下,因此,買方根據 B 款承擔的義務。然而,由于某些短語的使用貫穿整個文件,2010 年一般不打算在正文中解釋以下所列詞語,但須遵守以下說明。
承運人:就 2010 年一般原則而言,承運人是指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關:按照各項規定辦理出口手續,繳納各種稅費。
交貨:這一概念在貿易法和實踐中有多種含義,但在 2010 年一般原則中被用來表示貨物缺陷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電子數據:由一個或多個電子信息組成的一系列信息,相當于相應的紙質文件。
‘包裝’和‘儲存’:這些短語用于不同的目的:
1. 按照合同的所有要求包裝貨物。
2.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裹。
3. 包裝貨物重新裝入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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