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付款匯票付款匯票付款(Payment Of Bill)匯票付款是什么?匯票付款有廣義和狹義。廣義支付是指所有匯票債務人按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狹義支付僅指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按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廣義支付不僅包括狹義支付,還包括追索債務人在追索時向追索債權人支付,以及票據保證人向持票人支付。......
匯票付款有廣義和狹義。廣義支付是指所有匯票債務人按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狹義支付僅指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按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廣義支付不僅包括狹義支付,還包括追索債務人在追索時向追索債權人支付,以及票據保證人向持票人支付。
在通常的票據活動中,可以說票據是票據活動的起點,付款是票據活動的終點。付款的意義是消除票據關系,因此只有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才能最終實現票據的功能。然而,付款行為不同于發票、背書、承兌等行為,不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為一定意義并簽字為要求,因此付款行為不屬于票據行為,但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準票據行為。
2.付款是義務人按照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匯票是一種金錢證券,匯票所代表的權利是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請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義務是按照匯票上的文義向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與民法償還相比,支付行為是一個更嚴格的概念。民法償還不限于支付金錢。它可以支付金錢以外的物品或提供一定的服務,但票據上的支付行為只能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3.支付是消除票據關系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付款行為的直接后果是票據關系的消除。如果票據上的第一債務人是承兌后的付款人,付款人的付款行為可以完全消除票據關系;未承兌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付款也可以消除票據關系。付款后,他們可以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當事索賠。該權利的索賠不屬于票據關系中的法律問題。
根據不同的標準,匯票上的付款可以分為多種類型,最常見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根據付款人的差異,分為自付款和代理付款與早期的票據活動相比,現代社會的票據活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現代銀行制度的發展,票據支付形式脫離了更原始的方式,支付范圍的擴大是一個突出的表現出的表現之一。所謂的支付是支付人自己的支付,即匯票上記錄的支付人直接支付給持票人;代理支付是指支付人指定的他人代替支付人的支付。
應當指出,代理付款人與部分國家或地區票據法規定的預備付款人不同。后者一般是指在付款人不能承兌或者不能支付時,票據或者背書人記錄在匯票上的預備付款人以外的人。兩者的區別在于,首先,設立的目的是不同的。預備付款人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票據的信用,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代理付款人的設立是為了為持票人行使票據權提供更多的便利。其次,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預備付款人在匯票法律關系中處于第二付款人的地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作為付款人的代理人,代理付款人在票據上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第三,兩者有不同的方式。預備付款人一般由出票人或背書人指定,代理付款人由出票人或承兌人指定。最后,兩種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同。預備付款人參與付款后的票據關系可以完全消除,代理付款人參與付款后的票據關系可以免除。
2.根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是否支付全部匯票金額,將付款分為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支付票據中記錄的全部金額為全部支付;僅記錄賬單金額的部分支付為部分支付。兩者的效力是不同的。匯票全額支付后,賬單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全部消除,不僅支付人免除了賬單責任,而且所有簽署賬單的債務人都免除了賬單責任。
3.付款是否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期限支付分為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到期付款一般是指法律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的付款;期外付款是指上述期限以外的付款。期外付款根據具體付款時間可分為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期前付款是指匯票到期日前記錄的付款;期后付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匯票提示付款期間后的付款。期外付款通常發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因此也被稱為特殊付款。我國《票據法》主要規定了票據立法的一般規定,對期外付款采用了一些限制性規定。期外付款的有效性將在付款程序中討論。
4.根據匯票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轉賬支付和現金支付這種分類方法在我國《票據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銀行結算制度和票據實踐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對單位現金使用和管理的限制較多,反映在票據活動規則中,即對付款方式有一些特殊的限制殊的限制性規定。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為個人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單位使用匯票,因此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上述規定,我國匯票的支付主要采用轉賬支付的形式。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賬單并要求付款的行為。提示付款的當事人分為提示人和提示人。提示人必須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承兌匯票的提示人為承兌人,未承兌匯票或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人為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須在合法期限內進行:①自出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承兌人付款。提示付款應在承兌人、付款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的行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付款人審查付款人審查主要是正式審查,包括審查票據格式、票據記錄事項、背書連續性、提示付款人身份等事項。付款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誤付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3.付款付款人審核正確后,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天全額付款??荚嚥缓细窬芙^付款的,應當作為拒絕證明。持票人可以憑拒絕證書行使追索權。
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受理后拒絕付款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故意造成持票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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