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商標的申請過程中,字形近似, 讀音近似, 含義近似都會引近似駁回的情況,如果出現美國商標出現近似駁回,應如何應對?
在美國商標的申請過程中,字形近似, 讀音近似, 含義近似都會引近似駁回的情況,如果出現美國商標出現近似駁回,應如何應對?
美國商標有哪些近似會導致近似駁回?
在審查過程中,世界各國最為常見的駁回理由莫過于因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顏色、外觀,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近似,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都有可能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1.字形近似:
商標在字形上構成近似是各國普遍通用的近似駁回理由。如以下案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Exsense | Xsens |
NARYKA | NARICA |
2. 讀音近似
在日本和韓國,與商標字形和含義相比,商標讀音是商標近似判定中更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如以下案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 | 無限極/無限極 |
愛淘 | EDO |
3. 含義近似
商標雖然在文字構成和讀音上完全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的,有可能被判定為近似商標。由于全球語言的多樣性,在歐美地區,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較多,因此,除英語外,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還會考慮西語、意大利等他國語言。如以下案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BUENOS DIAS(西語:早上好) | GOOD MORNING(英語:早上好) |
LUPO(意大利語:狼) | WOLF(英語:狼) |
美國商標近似駁回應對方案
一、刪除沖突項目
在因部分商品項目構成類似而被駁回時,如被駁回項目并非申請人的主營產品,可以考慮刪除,適當放棄沖突項目。
二、不近似答辯
1.不近似答辯需結合具體的駁回理由和商標情況來進行分析。審查員可能會基于音、形、義等任一方面的近似,有可能造成混淆而下發駁回。因此,在復審中消除或者降低混淆可能性是不近似答辯的核心。
2.綜合考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顯著部分、含義、指定項目等方面的區別來進行論述;
3.提交商標在申請國的使用證據材料,包括最早使用情況、產品銷售、廣告宣傳等有關證據,以證明商標經過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4.商標近似判定還需結合指定商品或服務來決定,國內基本參照具體的類似群組來判定類似與否,而在美國、加拿大、哥倫比亞等國家,市場會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審查員會依照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銷售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如認為商品或服務在性質、用途等存在相同的,或者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即使屬于不同類別,都有可能認定為構成類似。因此,不近似答辯可結合商品或服務在以上相關因素的差異來進行爭辯。
三、 對引證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
大部分國家對商標使用都有具體的規定,如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要求商標必須在注冊后3年內使用;歐盟商標必須在注冊后5年內在歐盟的任何國家進行使用。針對引證商標,可以考慮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如引證商標被成功撤銷,則將成功克服駁回。
四、 協商共存制度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指出:“商標共存是指兩個不同的企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不必然影響各自商業活動的情形。”目前,世界各國對商標共存制度的態度不盡相同。像歐盟、英國、新西蘭、印度等國家和地區在商標近似判斷的審查實踐中對于共存協議持完全接受的態度;而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加拿大等國會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審查,考量是否會造成公眾混淆等多種因素,從而做出裁定,并不一定全盤接受。因此,在接受共存制度的國家,可以嘗試與在先商標權利人進行協商,如對方同意出具共存協議,則可成功克服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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