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是指已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所采用的美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提交申請的法律“基礎”。一件美國…
所謂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是指已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所采用的美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提交申請的法律“基礎”。一件美國商標申請中必須有一個或多個申請基礎。美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商標申請基礎共有四種,具體如下:
1、實際使用(Use in commerce basis):根據(jù)美國商標法第1條a款[Section 1(a)]的規(guī)定,即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日期前已經(jīng)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yè)使用。
2、意向使用(Intent-to-use basis ):根據(jù)美國商標法第1條b款[Section 1(b)]的規(guī)定,即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yè)使用,但是申請人有將商標在美國進行商業(yè)使用的真實意圖(Bona Fide)。
3、國外注冊(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 根據(jù)美國商標法第44條e款[Section 44(e)]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有一件在相同商品/服務項目上在先相同注冊商標。以國外注冊為基礎提交美國商標申請,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 原屬國國內(nèi)基礎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掃描件或商標注冊機關出具的注冊證明等注冊證明文件,且文件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基于該原屬國國內(nèi)注冊證件下發(fā)注冊證時有效。
(2) 擬在美國申請保護的商品/服務范圍不能超出原屬國國內(nèi)商標注冊的商品/服務范圍;
(3) 原屬國國內(nèi)基礎商標注冊證明文件的英文翻譯(若原文件非英文);
(4) 申請人將商標投入商業(yè)使用的真實意圖和自申請之日起將商標投入使用的真實意圖的宣誓或聲明。
4、國外申請(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根據(jù)美國商標法第44條d款[Section 44(d)]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在相同商品/服務項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標申請,且申請日是在美國商標申請日的6個月以內(nèi)。該種申請基礎也稱為“國外優(yōu)先權基礎(foreign priority basis)”?;谠摲N申請基礎提交,則原屬國必須是美國也加入的一個有享受優(yōu)先權規(guī)定的國際性公約或條約的成員國,或向美國提供優(yōu)先權互惠國待遇的國家。
在一件美國商標申請中,若可以滿足多個申請基礎的要求,則可以同時主張多個申請基礎。但是,在同一件申請的相同商品/服務項目上,不能同時主張所述實際使用和意圖使用兩種申請基礎。一件商標除了有一件可以被官方接受的申請基礎(filing basis)外,還必須有一件注冊基礎(registration basis),才能最終取得注冊,這也是美國使用在先原則制度的核心所在。
注冊基礎共有兩種,即上述實際使用和國外注冊。若申請的時候采用的是意向使用或國外申請,則在商標正式被核準注冊授權之前需提供所述一種或兩種注冊基礎,即將商標的申請基礎轉(zhuǎn)化成注冊基礎后才能被正式核準注冊。
對于多類別的同一件商標申請(一標多類申請),不同的類別可以選擇不同的申請基礎,同一個類別商品/服務,也可以選擇不同的申請基礎。若在同一件商標申請中聲明多種申請基礎,則需要在申請中明確說明,并將聲明不同申請基礎的商品或類別明確區(qū)分。另外,若同一件申請中主張多個申請基礎,則還須明確聲明是部分商品還是全部商品主張多個申請基礎。在商標正式核準注冊前,根據(jù)情況或需要可將申請基礎轉(zhuǎn)化成另外一種基礎。
另外,由于美國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還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美國的方式在美國進行商標注冊和保護,即馬德里注冊領土延伸到美國,本次不再詳細介紹。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馬德里指定美國注冊的申請方式是與單一美國申請的方式彼此獨立,沒有關系,不能互相轉(zhuǎn)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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