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GHS標簽和GHS格式的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于 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并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國際、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的MSDS有如下一些相關法規及要求:
一、國際法規(GHS)
GH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簡稱GHS,GHS法規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即危險分類,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GHS標簽和GHS格式的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
二、歐盟法規(CLP)
(一)REACH法規(EC NO.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限制物質;
(二)CLP法規(EC NO. 1272/2008)
CLP法規,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和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混合物(配制品)的危害分類全面實施CLP標準,老的化學品分類指令將陸續被廢除。
三、美國/加拿**規
(一)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A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29 CFR 1910.1200 (HCS).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HCS) (29 CFR 1910.1200(g)是目前美國MSDS/SDS報告辦理的主要法規,在GHS法規被美國引用實施后,HCS格式已和GHS趨同。
(二)美國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于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
(三)有毒物質控制法案
美國TSCA法案。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并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四)加拿大WHMIS
Workplace Hazardous Material Information System(WHMIS)加拿大工作場所有害物質信息法,WHMIS 是為在工作場所使用的有害物質提供信息的全國系統,是為減少由工作場所危險物品引起的職業傷害而制定的。
危險物品運輸法
潔凈空氣法修正案
聯邦水污染控制法
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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