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際貿易中企業進出口貨物因質量有問題等需要換貨的情況,海關設置了專門的監管方式“無代價抵償貨物” (代碼3100)。今天小編就帶您了解一下具體如何操作。
針對中企業進出口貨物因質量有問題等需要換貨的情況,設置了專門的監管方式“無代價抵償貨物” (代碼3100)。今天小編就帶您了解一下具體如何操作。
一、適用范圍
01.定義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人、承運人或者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規定相符的貨物。
02.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1)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分別適用具體列明的料件或成品退換的監管方式。如:“來料料件退換”(0300)、“進料料件退換”(0700);“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2)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二、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三、申報隨附材料要求
1.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
(1)原進口貨物;
(2)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原進口貨物短少的不需提交;
(3)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缺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2.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1)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2)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3)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征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五、溫馨提示
1.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屬《檢驗檢疫法檢目錄》范圍的,須提供出/入境貨物單。
2.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對應征免性質:“—般征稅”(101)、“其他法定”(299),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對應征免性質:“其他法定”(299)。
3.補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退運出進境貨物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目應填報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號。
六、問答時間
答:首先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經海關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8位稅號)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繳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可以申請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答:《聯合國國際貨物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答:如果對買方企業減稅或免稅后,賣方企業又了相應貨物,對這些賠償貨物同樣不能按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必須照章征稅。
答: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換貨”,原貨物退運并更換相同的貨物,不退還原貨物已征的稅款。與其對應的進出口貨物退運環節監管方式應為“其他”(9900)。
退運貨物是“”,原狀退貨并退還原貨物征收的稅款。再進(出)口與原出(進)口貨物相同的貨物,已與原貨物無關,須照章征稅。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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