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駐肯尼亞使館經商處多次收到國內進出口公司來函,稱在與肯尼亞、烏干達等公司進行外貿出口業務時,遭遇貿易欺詐
近期,中國駐肯尼亞使館經商處多次收到國內進出口公司來函,稱在與肯尼亞、烏干達等公司進行外貿出口業務時,遭遇貿易欺詐,導致貨物滯留肯尼亞蒙巴薩港,產生高額滯港費,或貨物被提走但未支付貨款,企業損失慘重。現對近期案例歸納如下,再次提醒出口企業謹防貿易欺詐行為。
典型案例1
國內A公司與肯尼亞B公司簽訂農化產品銷售合同,并指定中信保擔保。A公司將三票貨物先后發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薩港口(貨物的收貨人在烏干達),并通過銀行托收的方式將第一票貨物*正本單據交至B公司指定的烏干達銀行。但當貨款已經到期,B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貨。因此,A公司通過交單銀行要求對方銀行將*單據退還,但對方銀行退回的提單是彩色打印件,而非正本提單。但A公司通過中信保提供的方式聯系B公司時,B公司反映并沒有和A公司簽訂合同。因此,A公司判定是有人冒充B公司與其簽訂了合同。
典型案例2
國內A公司通過與瑞士某知名B公司互聯網聯系,B公司向A公司發詢盤,自報總部詳細情況。A公司報請國內當地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核準,最終與B公司簽訂兩批出口合同,并分別發兩批貨物去瑞士總部和肯尼亞某公司。A公司經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付款方式為OA60天,并把提單直接郵寄給B公司聯系人。瑞士公司收到提單后表示,這兩批貨均不是他們所定,懷疑是冒充他們的詐騙行為,并稱肯尼亞公司與其沒有任何關系。
典型案例3
國內A公司經介紹,與一家美國B公司聯系人溝通,與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合同約定把貨物發給肯尼亞分公司,到蒙巴薩港。B公司聯系人郵件確認由美國總公司付款,付款條件為0A60天。在A公司發完第一批貨后,對方又追加了一批貨。在A公司開始催第一批貨款時,對方回復正在申請VISA, 貨款要到美國公司去支付,并要求把第二批貨的單據一起交給B公司聯系人,由該聯系人一起安排付款。對方多次拖延付款,后稱B公司的CEO因遇到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手和腳都斷了,暫時無法付款,后又稱該CEO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安排付款。A公司此事感覺事情不妙,立即委托其他客戶來肯了解情況,發現聲稱的肯尼亞分公司地址正確,但無法找到這個公司。
此類案件的詐騙手法具有較強相似性
1、冒用烏干達、肯尼亞或國外知名企業(或其子公司)名義,在烏干達境內注冊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資料行騙,偽造文件、簽章及職員身份,簽訂虛假合同。
2、采用高風險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業對新市場缺乏了解、急于擴大貿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賒銷(O/A)等賣方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進行交易,提貨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聯。
鑒此,建議國內相關企業與涉及烏干達、肯尼亞等客商交易時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風險付款方式進行交易,盡量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以降低風險;
二是謹慎選擇貿易伙伴,仔細甄別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對方資信狀況,包括電話聯系公司總部以核實分公司及訂單真實性信息;
三是案件發生后,及時采取適當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向及時中國國際刑警組織報案等,并委派人員到貨物所在地辦理貨物退運或轉運,盡量將損失降至最低,并向主管部門及使館經商處反映情況。
來源:船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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