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物流業正向著規模化、信息化、專業化的方向飛速發展,國家扶持物流業發展的新政策為物流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下面一起和小編來了解一下關于物流的這些干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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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倉庫失火原因以及防治
倉庫失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人員管理混亂
倉庫人員管理不善,有亂搭、亂建、亂堆,甚至擅自改變防火分區、防火間距現象,消防設施不能完整好用等,部分倉庫沒有安排指定人員進行輪崗巡查,部分管理員吃住在庫區,極易造成火災隱患。
二、火種控制不嚴
庫內未嚴格執行禁火規定,存在違章切割、無證動火、違反規定操作等行為引發火源,主要包括違規動火、玩火、吸煙、裝卸作業中引發的火種。
三、危險品管理不當
危險物品、化學品倉庫沒有分類分項存放,通風散熱條件不良,防潮防火、降溫措施不力,堆放不規范,缺乏專業知識致使庫存物品發生化學反應引起自燃、燃燒或爆炸。
倉庫是物資集中儲存和放置的場所,因此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對于企業來說相當重要。預防倉庫火災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機構
物流園區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定崗定責。
2、定期檢查消防工具
定期檢查消防工具,保證能夠正常使用,滅火器要保證壓力在正常范圍內,每個滅火器上應該有檢驗標識,并且要擺放在固定位置。消防水壓力要足夠,消防水帶應該要整齊的擺放在消防箱內。
3、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倉庫內物資按規劃區域整齊排列,每個區域必須留有消防通道,任何物資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同時也不能遮擋住該區域消防水箱,保證人員能非常方便的使用。
4、設置醒目禁煙標志
在倉庫醒目位置要掛上禁煙標志,特殊倉庫應該還有禁油等相應的禁止事項。任何人員進入倉庫不準吸煙。
5、加強防火巡查檢查
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及時糾正違規占用消防車通道、住宿與儲存合用、電動車充電、使用電熱器具、搭建彩鋼板建筑、動火和吸煙等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
6、強化消防宣傳培訓
物流園區應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等,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消防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物流倉儲中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由于物流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缺乏,以及目前物流法律法規的分散性和滯后性,物流企業在經營中面臨大量的法律風險。那么,物流倉儲中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呢?就讓小編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物流倉儲中常見的法律風險:
1、倉儲物驗收不明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384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進行驗收。在倉儲業務中,若保管人對照貨物單證列明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逐一檢驗核實貨物不細致,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相符而發生糾紛,倉儲公司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倉儲物變質風險
貨物在倉儲期間發生變質常引發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它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保管人應注意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止損。
3、存貨人欺詐風險
實踐中,存貨人可能采取多種手段對保管人進行欺詐,如詭稱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在貨物的質量上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隱瞞貨物瑕疵;虛報貨物數量等。
到提貨時卻要求按照倉單交貨,或者以倉儲公司擅自調換貨物、動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還有甚者為了節省費用故意隱瞞危險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別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貨物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向其他存貨人賠償。
倉儲物流貨運遇到損失時如何維權
物流貨運合同既是業務開發最終確定的結果,也是業務實施過程中對照執行的依據,更是解決業務糾紛主要的依據。 那么,倉儲物流貨運遇到損失時如何維權呢?
倉儲物流貨運遇到損失時的維權方法:
1、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毀損的責任歸屬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該條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的責任首先歸咎于承運人,并且這種歸責方式采取了過錯推定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除非承運人能夠舉證證明導致貨物毀損原因是該條“但書”中明確的三類免責情形,法律將推定是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過錯導致了貨損的發生,并要求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
2、貨損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法律已經明確貨損的歸責原則,但一旦貨損發生之后,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也爭議頗大。其實,合同法對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損賠償額確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分析前述條文表述,運輸合同中的貨損賠償數額并非直接以貨物的實際損失為確定依據,法律強調的是,貨損賠償數額的確定首先應當遵從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對貨物賠償數額的預先約定,法律也倡導當事人對貨損發生時的賠償數額做出預先約定。
(來源:物流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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