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使用證據要求一般如下:a.申請/注冊人需要為申請的每一類別下的商品,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證據。若申請/注冊人認為一件使用證據可支持數個類別商品的使用的,需向審查員明確指出;
大部分國家對于商標的申請基礎并沒有明確要求需要說明,只要你想申請商標,不管有沒有使用,都可以申請,比如我們中國。有的國家僅要求說明是否在該國使用,不用提出證據,比如加拿大。
而美國為了避免搶注和囤積商標,規定的比較細致,并且需要提出對應的證據或證明。
a.申請/注冊人需要為申請的每一類別下的商品,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證據。若申請/注冊人認為一件使用證據可支持數個類別商品的使用的,需向審查員明確指出;
b. 若為標準字體申請,則使用證據可以為任何形式及顏色;若為非標準字體,且主張顏色,則提交使用證據時顯示的商標,需與申請時主張的顏色及設計一致。
此外,由于美國對使用證據的要求極其嚴格,對于產品的使用證據與對于服務類產品的使用證據要求也存在一定區別:
對一般產品的使用證據要求
1、以照片形式:一般來說,可以提供于產品上顯示商標的標簽,運輸標簽,包裝等;也可以為直接壓印在產品上的商標。需直接顯示產品與商標的聯系。
2、以網頁形式提交:包含申請產品的圖片或文字描述;顯示商標與產品的聯系;提供一種購買產品的方式。需注意的是,提供的網頁截圖中,商標需要以一種可以被消費者辨識為商標的形式出現。若商標距離產品較遠,更可能被識別為供應方名稱等,而非直接應用于產品的商標,則為不可被接受的證據。
對軟件,程序,電影,視頻等電子產品的使用證據要求:可以為在電腦程序上顯示了商標的截屏;在某一幀上顯示了商標的電影或視屏的截圖。
對于前述類型商品,只要商標被應用于產品或裝載物,或與產品一同顯示,且產品進行了商業銷售,則不要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產品之前預先看到商標。對于軟件類產品,則可以提供顯示軟件可下載或可購買的網頁截圖。
對服務的使用證據要求
1、以照片提交:可以為宣傳單頁,海報,或雜志介紹,只要詳細體現了商標和具體的服務介紹;
2、以網頁形式提交:可以為詳細描述了服務并顯示商標的網頁截圖。
提交使用證據時,美國官方還要求申請人提交宣誓書/使用聲明,聲明商標已在全部產品上投入使用,或提供有理由的不使用聲明。
幾種申請基礎及對應的使用證據要求
基于實際使用提交申請——Section 1(a)
一般來說,客戶需要為申請的每一類別商品或服務提交至少一件使用證據。若認為可以以一件商品的使用證據,指代數件類別的,需特別向審查員指出。同時,作為使用證據的商品需為至少在申請日前在美國實際投入使用。
基于意圖使用提交申請—Section 1(b)
基于善意使用的意圖提交的申請,申請時無需提交使用證據。后續對提交使用證據的延期,可達三年。
基于馬德里提交的申請 —— 66(a)
申請時無需使用證據,但注冊后5-6年需提交。
基于國內申請/注冊提交的申請 —— 44(d)(e)申請時無需使用證據,但注冊后5-6年需提交。
注冊后提交使用證據
美國一般要求注冊后5-6年提交一次使用證據,后續,每次續展時均需提交一次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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