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消息,據悉,為了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宣布全
「3月30日消息,據悉,為了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宣布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公告自3月27日起實施。
依據公告,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公告要求,申請開展退貨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
除了針對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之外,海關還針對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發布了新公告。該公告自3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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