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國際站近日發布公告稱,為加強對阿里巴巴國際站物流運輸的管理,阿里巴巴國際站對原《阿里巴巴國際站物流服務安全保障規則》進行修訂。此次規則修訂于2021年10月21日起進行公示,并于2021年10月28日起正式生效執行
阿里巴巴國際站近日發布公告稱,為加強對阿里巴巴國際站物流運輸的管理,阿里巴巴國際站對原《阿里巴巴國際站物流服務安全保障規則》進行修訂。此次規則修訂于2021年10月21日起進行公示,并于2021年10月28日起正式生效執行。
變更前,對于物流限權處置方式而言,在行為年內,處罰時間長度分為三檔:第一檔1個月,第二檔3個月,第三檔12個月。
用戶須按平臺物流服務協議和法律法規交運符合安全標準的貨物,如果經物流服務商安全檢查、拆包驗視,發現貨物中包含禁運/限運物品、侵犯知識產權商品:首次違規的,對發貨人提醒警告;第二次違規的,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物流限權1個月;第三次違規的,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限權。
海關申報過程中,海關認定相關文件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箱單、發票、正式報關單、品牌授權書等文件,發貨人不配合補充和解決(客戶確認棄貨除外):發貨人在海關要求期限內配合解決、通關完畢的,進行提醒警告;超過海關要求期限未配合解決的,首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物流限權1個月;第二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限權。
海關認定申報的貨物名稱、申報要素、稅號或HS code、數量、重量、體積等與實際出運的貨物不一致,或者申報的貨值金額與海關評估認定的不一致: 發貨人配合物流服務商的通知和要求,與物流服務商及海關聯系處理、在海關要求期限內解決的,提醒警告; 超過海關要求期限未配合解決的,或者被海關認定違規、行政通報、或以其他方式處罰的,首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物流限權3個月;第二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限權。
構成違規嫌疑或違規事實后,發貨人積極主動與海關、監管機構、權利人聯系處理,在海關及監管機構要求期限內與權利人及海關解決的,物流端3個工作日內恢復物流下單權限、并進行提醒警告。
物流業務場景下,用戶在事先知悉費用類別、費用發生原因及預估金額,在收到國際站發出的費用賬單明細后,快遞和空運訂單須在30個自然日內繳清(預付款項除外),海運訂單須在14個自然日內、或欠款賬單金額累積到達5000人民幣之前繳清;陸運訂單須在賬單生成當日內繳清費用。費用逾期未繳清的,用戶名下所有賬號將物流限權,如果逾期用戶同時使用信用保障服務,平臺將保留信用保障服務滅燈的權利;客戶繳清費用、銷賬后,物流限權自動撤銷,但是信用保障服務須重新申請。
變更后,對于物流限權處置方式而言,在行為年內,處罰時間長度分為兩檔,其中第一檔3個月,第二檔12個月。
用戶須按平臺物流服務協議和法律法規交運符合安全標準的貨物,如果經物流服務商安全檢查、拆包驗視,發現貨物中包含禁運/限運物品、侵犯知識產權商品:首次違規的,對發貨人提醒警告;第二次違規的,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物流限權3個月;第三次違規的,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限權。
平臺物流服務不包括出口以及進口清關服務。如果客戶自行委托平臺物流服務中的物流服務商、快遞公司做清關,客戶在海關申報(出口報關/進口清關)過程中,海關等監管機構或UPS等快遞公司認定相關文件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箱單、發票、正式報關單、品牌授權書等文件,發貨人在收到監管機構或物流服務商通知后不配合補充和解決(客戶確認棄貨除外): 發貨人在海關等監管機構或物流服務商、UPS等快遞公司要求期限內配合解決、通關完畢的,進行提醒警告;超過海關等監管機構或物流服務商、UPS等快遞公司要求期限未配合解決的,首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物流限權3個月;第二次違規,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限權。
此次阿里國際站還新增了關于不合理索賠的規則。平臺空快物流服務場景下,以下情況,物流服務商可發起申請要求平臺暫停該發貨人名下所有賬號行為年內物流權限:
由于用戶自身及非平臺物流服務商的責任導致的貨損、貨差及其他損失的,用戶無法舉證為平臺或物流服務商責任并向平臺及平臺服務商索賠,物流服務商明確提出不再向用戶提供物流服務的;平臺已在阿里巴巴國際站幫助中心公布各項物流服務的賠償上限,以及用戶下單時勾選的服務協議明確賠償上限的,在平臺及/或物流服務商明確告知用戶上述上限后,用戶仍以不合理的索賠要求向服務商或平臺索賠,物流服務商明確提出不再向用戶提供物流服務的;其他經平臺認定為不合理的索賠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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