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離岸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明確海淘瞞報動植物及其產品,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離岸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明確海淘瞞報動植物及其產品,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中提到, 涉嫌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應予立案追訴。
近年來,全國各大郵件快件進境口岸和入境旅客口岸大量截獲大量禁止進境的物品,有龜類、蜥蜴、螞蟻、花卉、種子、微生物等動植物和病原微生物。這類動植物產品絕大多數沒有檢疫審批材料,其來源地區不明、疫情不明,潛在攜帶有害生物、傳播疫病疫情的風險,同時該類物品大多用瞞報的形式入境,對我國生態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
以陽江為例,陽江快件清關中心自去年6月份開始運作以來,檢疫監管入境快件79.6萬件,截獲水果、植物種子、鮮奶等禁止入境的動植物產品401批次。《補充規定》的出臺,重點針對當前海淘瞞報動植物及其產品高發的趨勢,使檢驗檢疫部門處理海淘違規行為有了明確的處罰依據。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喜歡海淘的群眾和到國外旅行的群眾,不要在海淘和入境時,寄遞或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的活動物、肉類、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新鮮水果及蔬菜、植物繁殖材料等16類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以免遭受處罰。
PS: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
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1】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五)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六)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七)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八)新鮮水果、蔬菜。
(九)煙葉(不含煙絲)。
(十)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十二)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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