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東電子商務平臺noon要求所有海外賣家(作為海外公司)必需自己申請稅號(TRN)。在現有政策下,賣家如何進行合理的稅收支配?首先,依據阿聯酋稅法,外國公司只有在無法自己在阿...
2022年,中東電子商務平臺noon要求所有海外賣家(作為海外公司)必需自己申請稅號(TRN)。在現有政策下,賣家如何進行合理的稅收支配?
首先,依據阿聯酋稅法,外國公司只有在無法自己在阿聯酋繳稅的時候,利潤通過反向收費機制(RCM)進行繳稅(即由具有稅號的境內進口實體繳稅),或者其他方法時,時需要申請稅號。
對Noon和賣方之間的關系有一些基本了解(可以查驗Noon平臺準則協定)之后,我們可以看到Noon只是一個平臺,Noon平臺的交易(Noon自己采購除外)是阿聯酋的海外賣家和境內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一旦交易完成,Noon平臺將主動為賣方生成增值稅發票給賣方。
在這種情形下,向海外公司申報和繳稅似乎沒有錯。
由于跨境電商涉及進口,如果細看物流操作,我們了解電商公司可以采取B2C或者B2B模式來進行清關。在B2C模式下,個人直接或間接已經在海關支付了進口增值稅。通常的做法是由物流提供方(例如,清關代理或者貨代公司)代為支付并轉嫁給賣方。
這種情形下,賣方無法扣除此進口增值稅,但是賣方已經申請了增值稅號,在Noon平臺上的交易訂單所發生的增值稅必需持續申報并繳納。實際上,賣家兩次支付了增值稅,即貨物入海關時候的進口增值稅,平臺上交易時的銷項稅。
而如果商品是通過B2B方法進口的,則在阿聯酋必需有一家公司作為進口人,并且其應納進口增值稅已轉移給國內進口商(反向收費機制)。
在這種情形下,賣方無須注冊增值稅號并繳納稅款,因為沒有責任繳納稅款。
但如果是B2B模式進口,進口商不是Noon,則大多數商品是由物流提供商(例如,提供某個公司作為的進口商,或者應用境內物流提供商的稅號)進口,物流提供商可以抵扣此進口增值稅嗎?
答案是不。阿聯酋稅法明白規定,代理商(中介,包含物流提供商)需要調增納稅責任(即,不能抵扣這些進口增值稅)。
如果想要抵扣,進口商需要重新開具稅收發票給第三方(或新賣方),例如Noon。但Noon 不會接收,因為它轉變了它的商業模式,Noon不與賣方或物流提供方進行商品交換。
在這種情形下,物流提供商將不可避免地將這部分不可抵扣的增值稅成本轉移給賣方,賣方將再次被迫再次納稅。
2022年,平臺上所有海外賣家的賬戶被暫停。據說是由于Noon內部的稅務計劃而進行的調解。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如何在Noon平臺上進行交易這對于海外賣家來說是非常凌亂的。影響了許多中國內地的賣家和跨境物流提供商,失去了廣大的商機。
實際上,編輯以為Noon可以堅持以前的模式,許可海外賣家開設帳戶。如果賣家是海外賣家,只要將增值稅發票調換為清關進口增值稅發票或等效格局即可。這完整避免了業務模型的變更,并減少了出售商的進入壁壘和成本,并增長Noon自己的收入。
當然,目前,由于Noon對增值稅的懂得,海外賣家必需申請增值稅號并繳納雙重稅。當然,為了避免雙重征稅,賣方可以思考在阿聯酋注冊一家公司來進口商品,并應用阿聯酋公司在Noon平臺上進行運營。
當然現在海外賣家已經注冊了增值稅稅號,這種情形下,賣家可以思考是用自己的稅號進口,通過RCM的方法,這樣就避免了雙重賦稅。但是跨境電商,特殊是直郵,一般都是采用B2C的進口方法,這樣又對比少通過RCM的方法進口了,稅款的損失仍然存在。
當然,如果是海外倉的形式,批量進口時,似乎賣家自己的稅號又能派得上用處了。
與沙特阿拉伯法律相反,盡管阿聯酋的非自由貿易區公司不能占外國資本的49%以上,但外國資本可以通過各種協定限制國內合作伙伴的權力和責任,并保證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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