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全球市場競爭的日益劇烈,一種基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的海外倉儲出售新模式應運而生。現行出口退(免)稅法律對境外倉儲沒有特殊規定,給稅收管理帶來風險,需要...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全球市場競爭的日益劇烈,一種基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的海外倉儲出售新模式應運而生。現行出口退(免)稅法律對境外倉儲沒有特殊規定,給稅收管理帶來風險,需要稅企雙方共同關注。
境外倉儲出售退(免)稅風險
總體來看,境外倉儲模式符合報關、出口退(免)稅、金融出口出售加工、結匯三大重要條件,符合退(免)稅要求。但通過對各個環節的分析會發覺,傳統的海外倉出售方法正在由出口前簽署出售合同向出口前簽署出售合同改變,這就導致了一些企業在出口時捏造出口合同的問題,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執法風險。
依據財稅規定,只有實際出境并經報關銷往境外單位和個人的貨物,能力享受出口退稅。在“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下,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只臨時寄存在“海外倉”內,無法實現出售。如何申報出口退稅?現實中,大多數出口企業也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金額申請出口退稅。
如果“境外倉庫”發出的貨物對外出售,完整在境外發生的這部分貨物收入是否需要從出售收入總額中剔除,是否定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對象?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繕、修理服務(以下簡稱服務)、出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中國事增值稅的納稅人,中國按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從這個角度看,僅憑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金額申請出口退稅是可以的,境外貨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的對象。但是,可能存在人為調解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金額的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出售商品所得,依照交易產生地明確。居民企業的國內外所得,應該申報納稅。因此,國內倉到“海外倉”的出口報關收入和“海外倉”貨物的對外出售收入應申報為企業所得稅收入,但同時“海外倉”的倉儲、物流、人工等費用可作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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