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反推銷守則》的規定,對某進口商品征收反推銷稅有三個必要條件,具體如下: 條件一 推銷存在 條件二 推銷對進口國國內已樹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傷害或發生重大威逼,或者對某一國內工...
按《反推銷守則》的規定,對某進口商品征收反推銷稅有三個必要條件,具體如下:
條件一
推銷存在
條件二
推銷對進口國國內已樹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傷害或發生重大威逼,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發生嚴重阻礙。
條件三
推銷進口商品與所稱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某進口商品更終確證符合被征反推銷稅的條件,則所征的稅額不得超過經調查確認的推銷差額,即正常價錢與出口價錢的差額。征收反推銷稅的期限也不得超過為抵銷推銷所造成的傷害必須的期限。
若被指控推銷其產品的出口商愿做出“價錢許諾”,即愿意修正其產品的出口價錢或停滯低價出口推銷的做法,進口國有關部門在以為這種辦法足以清除其推銷行動所造成的傷害時,可以暫停或終止對該產品的反推銷調查,不采用臨時反推銷辦法或不予以征收反推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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