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事鋰電池的主要生產和出口國,近年來出口量大幅增加。然而,鋰電池是一種危險流程中可能產生火災、煙霧、爆炸等事故,必需注意其運輸安全。如何使鋰電池在滿足國際準則要求的同時實...
中國事鋰電池的主要生產和出口國,近年來出口量大幅增加。然而,鋰電池是一種危險流程中可能產生火災、煙霧、爆炸等事故,必需注意其運輸安全。如何使鋰電池在滿足國際準則要求的同時實現更安全的出口,下面來了解下鋰電池出口的相關要求。
申報要求:
出口時,應符合結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TDG)、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IMDG)、《國際鐵路危險品運輸規則》(RID)、《國際公路危險品運輸協定》(ADR)、《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規則》(IATA-DGR)、結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品不需要進行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行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生產企業,應該向海關申請應用危險品包裝容器,應用不及格的包裝容器,不得出口。申請資料包含:
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表(原件)
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3、生產企業廠檢及格記錄單或產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4、出口危險品危險特征分類鑒定報告(原件)
5、出口危險品出售合同(復印件)
海關檢驗及格后,出具《出境危險品運輸包裝應用鑒定結果表》。企業收到此訂單后,可向危險品運輸部門申請危險品運輸艙。
溫馨提醒:
由于鋰電池種類繁多,賣家在出口前應明白危險類別、結合國編號和包裝類別。應用具有《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表》的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及格后向海關申請應用鑒定。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鋰電池產品出口的申報要求,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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