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包含:鋰合金電池、鋰離子電池、鋰合金電池)是危險品。但國際民航組織(ICAO)也規定,鋰電池在滿足必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作為普通貨物(非限制性貨物)進行航空運輸。下面來看看鋰電池...
鋰電池(包含:鋰合金電池、鋰離子電池、鋰合金電池)是危險品。但國際民航組織(ICAO)也規定,鋰電池在滿足必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作為普通貨物(非限制性貨物)進行航空運輸。下面來看看鋰電池作為普貨運輸的要求。
鋰電池貨代運輸鋰電池的三種形式:
A:與裝備包裝在一起。
B:安裝在裝備中。
C:單獨運輸鋰電池。
鋰電池作為普貨運輸必需滿足以下要求:
1、 要求
UN38.3必需 鋰電池出口的所有電池。
對于與裝備包裝在一起和單獨運輸鋰電池,還需要通過1.2米的跌落實驗。
2、鋰含量要求
鋰金屬電池.鋰合金電池: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20Wh。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3、包裝要求
1)鋰電池出口外包裝穩固。
2)防短路
防止單個電池(電池)兩極直接接觸;
防止電池(電池)與包裝內的導體接觸;
3)防止意外啟動
4)如果電池需要1.2米跌落實驗,鋰電池進口的實際包裝應與1.2米跌落實驗時的包裝一致。
4、包裝限量要求
1)單獨運輸鋰電池的限制:
鋰金屬電池,每個包裝件毛重不超過2.5kg;
鋰離子電池,每個包裝件毛重不超過10kg;
2)與裝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
更大的包裝電池數目不得超過為裝備提供動力所需的電池數目和兩個備用電池。
5、標簽
鋰電池進口裝有鋰電池的貨物應貼上鋰電池操作標簽,外部可見。
6、隨機文件
每張鋰電池貨物必需附件,文件應注明:包裝配備鋰電池或電池,應當心操作,如包裝破壞,易燃危險。鋰電池貨運代理包裝破壞時應遵照的特別流程,包含必要時檢討和重新包裝貨物,以獲取更多信息。
由于安全原因,制作商以為鋰電池存在缺點或破壞(如制作商因安全原因發覺的電池),存在釋放危險熱量、燃燒和短路的潛在危險。
以上就是鋰電池作為普貨運輸的要求,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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