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FR的含義 通常來講,在到達裝運港或預備運送時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做好交接預備。 2.交貨前的義務認定 與FOB術語的應用情形一樣,依據《2000年通則》的規定,在CFR貿易條件中,出口方應當對...
1.CFR的含義
通常來講,在到達裝運港或預備運送時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做好交接預備。
2.交貨前的義務認定
與FOB術語的應用情形一樣,依據《2000年通則》的規定,在CFR貿易條件中,出口方應當對貨物在達到交貨地點之前造成的損失負全體義務。正如上述事例中的某紡織廠,貨物在運往港口的途中掉入河中,也就是說,風險在貨物到達裝運港超出船舷時起之前,并沒有產生轉移。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這家紡織廠賠償,盡管造成貨物損失的是生產廠家,但在賣方承擔風險義務期間所產生的貨損應由賣方對外負責,再由賣方向有關義務方追償。
在當前的通則中,CFR價=FOB價+運費,CFR價=CIF價×[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在CFR條款中,通常會對出口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有些是客觀條件造成的,有些則是主觀原因造成的。為了避免產生本案中相似的情形,通常來講,如果貨物距離運送港口較遠,則不合適應用CFR條件,因為若要交貨就必需把貨物運到沿海港口裝船,貨物從工廠到裝船前全部期間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這樣的合同條款顯然對出口方是不利的,因此,這種條款一般只合適于貨物距裝運港較近,處理時風險較容易的交易。
另外,在貨物起運之后,必定要及時通知買方,這是出口方的基本責任。否則,一旦造成損失出口方仍需要負連帶義務。
綜上所述,在CFR條款交易中,作為出口方應在貨物的運送流程中的責任非常多。換句話說,只要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就能將交易風險安全轉移到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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