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IF術語的含義 CIF的英文表現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ion),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插入指定目標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CIF又稱運費保...
(一)CIF術語的含義
CIF的英文表現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ion),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插入指定目標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CIF又稱運費保險費在內價,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CIF項下,賣方要在合同中商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并交到自己支配的船只的船上,或者以取得貨物已裝船證明的方法完成其交貨責任。另外,賣方還要為買方辦理海運貨物保險。此外,賣方要提交商業發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單證。
(二)關于買賣雙方責任的規定
采取CIF術語時,主要問題可概括如下:
1.風險轉移問題
賣方在裝運港完成其交貨責任時,貨物破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通關手續問題
(1)賣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買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和從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1)賣方必需依照通常條件訂立或取得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到合同商定的目標港。
(2)賣方對買方有責任簽署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應與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訂立,使買方或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4.主要費用的劃分
(1)賣方承擔交貨前所沙及的各項費用,包含需要辦理出口手續時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賣方還要支付從裝運港到目標港的運費和相關費用,并且承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的費用。
(2)買方承擔交貨后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包含辦理進口手續時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
5.實用的運輸方法
CIF術語合適于水上運輸方法。
(三)應用CIF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保險險別問題
CIF術語中的“I”表現Insurance,即保險。從價錢構成來講,這是指保險費,就是說貨價中包含了保險費;從賣方的義務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辦理保險須明白險別,不同險別,保險人承擔的義務規模不同,收取的保險費率也不同。按CIF術語成交,一般在簽署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白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應依照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依據有關通例來處置。涉及CIF術語的國際貿易通例有國際商會的《2010通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依照《2010通則》對CIF的解釋,“該保險需至少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C款(ClauseC)或相似條款的更低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形下,可加保任何附加險別。依照《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解釋,“對于保險險別,雙方應共同明白是投保水漬險或平安險以及屬于特定行業應保的其他險別,或是買方需要獲得單獨保障的險別。”關于戰斗險,是在買方累贅費用的情形下,由賣方代為投保,或經賣方贊成,由買方自行投保。依據《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賣方應“依照特定行業通例或在規定航線上應投保的一切風險”辦理投保手續。一般情形下,賣方不負責投保戰斗險,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戰斗險的規定,或者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時,賣方才可加保戰斗險。
2.租船訂艙問題
采取CIF術語成交,賣方的基本責任之一是租船訂艙,辦理從裝運港至目標港的運輸事項。關于運輸問題,各個通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2010通則》的解釋是,賣方“依照通常條件自行累贅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按慣常路線用通常類型可供裝載該合同貨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恰當的內河運輸船只)裝運至指定目標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只是籠統地規定賣方“負責支配貨物運至指定目標地的運輸事宜,并支付其費用”。《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中對于這一問題規定較為詳細,在其第8條中規定:“(1)在買賣合同規定由特定船只裝運,或者一般地應由賣方租賃全體或部分船只,并承擔將貨物裝船的情形下,非經買方贊成,賣方不得隨便改用其他船只取代。買方也不應不合理地謝絕贊成。(2)如果買賣合同規定用蒸汽船裝運(未指定船名),賣方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形下,可用蒸汽船或內燃機船運給買方。(3)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運輸船只的種類,或者合同內應用船只'這樣的籠統名詞,除按照特定行業通例外,賣方有權應用通常在此路線上裝運相似貨物的船只來裝運。”以上規定有詳有略,其基本點是相同的,即如果沒有相反的商定,賣方只是負責按通常條件和慣駛航線,租用恰當船舶將貨物運往目標港。因此,對于在業務中有時買方提出的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司的船只等項要求,賣方均有權謝絕接收。但賣方也可廢棄這一權力,可依據具體情形給予通融。就是說,對于買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賣方能辦到又不會增長額外開支,也可以接收。一旦在合同中作出明白規定,就必需嚴厲照辦。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法來看,CIF是一種典范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商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含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責任,而無須保證 。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
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取代交貨。可見,在象征性交貨方法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 及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破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需實行付款責任。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標地,買方仍有權謝絕付款。但是,必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實行其交單責任,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需實行交貨責任。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依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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