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定成交商品名稱的意義 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首先要明白買賣什么商品,并在合同中訂明成交商品的名稱,故品名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乏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依照國際上有關的法律和通例...
一、商定成交商品名稱的意義
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首先要明白買賣什么商品,并在合同中訂明成交商品的名稱,故品名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乏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依照國際上有關的法律和通例,對成交商品的描寫,是構成商品說明(Description)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根據,它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力和責任。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商定的品名和說明,買方有權提出傷害賠償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由此可見,品名條款在進出口合同中占領很關鍵的位置。訂好此項條款,不僅具有實踐作用,而且具有關鍵的法律意義。
二、品名條款的主要內容
在進出口合同中,品名條款并無統一格局,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主題下,列明買賣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也有的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載明交易雙方贊成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
品名條款的內容,一般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征。一般地說,合同中通常只規定商品具體名稱即可。但有些商品,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種、商標、等級、型號,為了明白起見,在品名條款中,還必需將該商品的具體品種、商標、等級和型號的描寫也包含進去,以便作提高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將品質規格也包含進去。在此情形下,它就不單是品名條款,而本質上是品名條款與品質條款的綜合表述。
三、商定品名條款的注意事項
為了訂好進出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需要與可能商定成交商品的名稱
凡合同品名條款中規定的商品,應該是買方確切需要而賣方能供給的商品,避免盲目成交,給履約帶來困難,甚至引起貿易糾紛。在這方面,我們曾有過不少深入的教訓。例如,曾有外商向中國某外貿公司訂購一批湖藍色自行車,當時賣方經辦人員不知國內有無這種花色的自行車,即盲目簽約成交。到交貨時,賣方無法依約供給,便擅自改為其他花色的自行車代替,結果遭到對方拒收。因為,買方需要的是商定色彩的自行車,而不是其他花色的自行車。
(二)合理描寫成交的商品
對某些成交的商品,如需要在品名條款中作提高描寫時,其描寫性的詞句,應該運用得當,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寫,也不應列人不切實際或不必要的描寫,以免給履約造成困難和引起爭議。例如,凡成交的商品有編號、商標或等級的,應將其編號、商標、等級訂明;若無編號、商標、等級的,則不宜加列其他說明。
(三)準確應用成交商品的名稱
準確無誤地應用成交商品的名稱,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實行。因此,商定商品名稱時,要注意下列幾點:
(1)商品的名稱一般較多地反應該商品的用處、性能和特點。商品命名的辦法很多,明確商品名稱時,既要突出商品的用處與特征,又要有利于吸引顧客和增進出售。
(2)一般應應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應用地域性的名稱,買賣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鳴,以利合同的實行。
(3)在一個合同中,或同一個商號的幾個合同中,同一種商品不要應用不同的名稱。例如,在品名條款中所用的商品名稱是“龍眼",則在合同其他條款中,就不應再用“桂圓”的稱呼。
(4)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精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習慣的稱呼。
(5)凡商品名稱帶有外國的國名或地名(如印度綢等),應盡可能應用自定的名稱,也可在自定名稱后括號說明(如俗稱印度綢)。對于一些涉及外國商品名稱專用權或制作辦法專用權的名稱,一般應避免應用。凡出口商品名稱帶有產地名稱者,其品質規格應有明白準則,如生產情形穩固,且在國外適銷對路,可持續應用。否則,不宜輕易采取憑產地名稱買賣。
(6)若某些商品有幾個不同的稱呼,商定品名時,應依據是否有利于下降關稅、便利進出口和節儉運輸費用諸因素來選用適合的名稱。如商品名稱選用不當,可能導致該商品被制止進出口或者被收取較高的關稅或運輸費用。
(四)品名條款的內容應該了解、明白、具體在品名條款中,應具體訂明成交商品的名稱,盡量避免空洞、籠統的表述,以利合同的實行。若成交商品的品種和規格繁多,可在商品名稱欄內標明商品類別總稱,如文具、家具、工藝品、瓷器等,但同時應將具體商品名稱及規格,用附表詳細列明,以便日后開立信譽證和繕制單據時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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