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數目是指對合同標的物的計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表現標的物的尺度,其數目主要表示為必定的長度、體積或者重量、數目等。交易雙方商定的數目,乃是交接貨物的法律根據,也是權衡...
商品數目是指對合同標的物的計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表現標的物的尺度,其數目主要表示為必定的長度、體積或者重量、數目等。交易雙方商定的數目,乃是交接貨物的法律根據,也是權衡合同當事人權力和責任大小的尺度。因此,《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把商品數目作為構成發盤內容不可缺乏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必需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目,或商定規定數目的辦法,這充足表明,數目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項不可缺乏的主要交易條件。該《公約》還規定,按商定數目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責任。賣方交貨數目不得少于商定的數目,如賣方未在商定期限內交貨,買方有權提出傷害賂償要求。許多 的法律規定也都把數目條件作為合同的要件,賣方必需按商定數目交貨,否則,買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甚至拒收貨物。
在這里需要提出的是,在實行合同流程中,如賣方交貨數目大于或小于商定數目時,該如何處置。《公約》第37條和第52條對此有明白規定:“如賣方交貨數目少于商定的數目,賣方應在商定的期限內補交,由此造成的損失,買方有權提出傷害賠償要求;如賣方交貨數目大于商定的數目,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體或一部分,但買方對其多收的貨物,仍應按合同價錢付款。”《公約》的這些規定,是原則性與靈巧性相聯合的體現,是實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足見數目條款是十分關鍵的,它不僅商定了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數目,而且還涉及與之相關的權力與責任,它既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基本根據,也是涉及處置與交接數目有關的索賠與理賠問題的根據。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合理明確成交數目和訂好數目條款,具有關鍵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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