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發運和轉運都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因此,買賣雙方應依據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說,合同中如訂明許可分批發運和轉運,對賣方交貨對比自動。 (一)分批發運...
分批發運和轉運都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因此,買賣雙方應依據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說,合同中如訂明許可分批發運和轉運,對賣方交貨對比自動。
(一)分批發運
分批發運(PartialShip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發運。在大批貨物或成交數目較大的交易中,買賣雙方依據交貨數目、融資情形、運輸條件和市場出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發運條款。
國際上對分批發運的解釋和運用有所不同。按有些 的合同法規定,如合同對分批發運不作規定,買賣雙方事先對此也沒有特殊商定或習慣做法,則賣方交貨不得分批發運;而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譽證統一通例》對分批發運問題也作了明白規定。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爭奪早出口、早收匯,防止交貨時產生困難,除非買方保持不許可分批發運,原則上應明白在出口合同中訂入“許可分批發運”(Partialshipmenttobeallowed)的條款。
依據《跟單信譽證統一通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貨物是應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運港、接收監管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標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發運?!痹撏ɡ龑Χㄆ凇⒍糠峙l運還規定:“信譽證規定在指定時代內分期支款及/或發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發運,除非信譽證另有規定,則信譽證對該期及以后
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譽證中明白規定了分批數目,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發運”(ShipmentduringMarch/Juneinfourequalmonthlylots),以及相似的限批、限時、限量的條件,則賣方應嚴厲實行商定的分批發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發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據此,在買賣合同和信譽證中規定分批、定期、定量發運時,賣方必需重合同、守信譽,嚴厲依照合同和信譽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轉運
“轉運”(Transhipment)一詞,在不同運輸方法下有不同的含義:在海運情形下,是指在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的海運流程中,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的運輸;在航空運輸的情形下,是指從起運機場至目標地機場的運輸流程中,貨物從一架飛機上卸下再裝上另一架飛機的運輸;在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情形下,則是指在裝運地到目標地之間用不同的運輸方法的運輸流程中,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動。
賣方在交貨時,如駛往目標港沒有直達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間隔太長,為了便于裝運,則應在合同中訂明“許可轉船”(Transhipmenttobeallowed)。按國際貿易通例規定,除非信譽證另有規定,可準許轉運。為了明白義務和便于支配裝運,買賣雙方是否贊成轉運以及有關轉運的方法和轉運費的累贅等問題,應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以利合同的實行。
(三)合同中的分批、轉運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分批、轉運條款通常是與裝運時間條款聯合起來規定的。合同中分批、轉運條款舉例如下:
(1)5/6/7月份裝運,許可分批和轉運(ShipmentduringMay/June/July,with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sallowed)。
(2)6/7月份分兩批發運,制止轉運(DuringJune/Julyintwoshipments,transhipmentisprohibited)。
(3)11/12月份分兩次平均裝運,由香港轉運(DuringNov/Decintwoequalmonthlyshipment,tobetranshippedat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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