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鹿特丹規則》。現簡要介紹如下: (3)《漢堡規則》概述 由于《維斯比規則》仍沿用了《海牙規則》的承...
目前,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鹿特丹規則》。現簡要介紹如下:
(3)《漢堡規則》概述
由于《維斯比規則》仍沿用了《海牙規則》的承運人義務體制,因而并未滿足許多 特殊是美國、加拿大等代表貨方利益的 的要求,且其內容也不夠完美、了解和明白。因此,1978年6月,結合國海上貨物運輸會議在德國漢堡召開,會上通過了《結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英文全稱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簡稱HamburgRules),該公約于1992年11月生效。
《漢堡規則》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進行了全面的修正,破除了一些對貨主的不合理的條款,對比合理地制訂了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對貨物運輸所承擔的義務。
該規則共有34條,其中關于承運人義務的主要內容有:承運人對于貨物滅失或破壞的賠償限額為,貨物每件或每一其他裝運單位835SDRs,或者按貨物毛重盤算每公斤2.5SDRs,二者之中以高者為準。公約增長了“遲延交付”的概念,規定承運人對于遲延交付貨物的賠償義務,以所遲延交付的貨物敷衍運費的2.5倍為限,但是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敷衍運費的總額。《漢堡規則》的制訂對國際貿易、國際航運等業務的發展都發生了較大的影響。
(4)《鹿特丹規則》概述
結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CITRAL)經過6年的艱難工作,制訂了《結合國全程或部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公約》(UN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經2008年12月結合國大會審議通過,并將該公約命名為《鹿特丹規則》(TheRotterdamRules),決議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蘭
鹿特丹開放簽訂。該公約共有96條,其制訂主要目標,是代替現有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以及《漢堡規則》,以真正實現海上貨物運輸規則的國際統一,換言之,若《鹿特丹規則》生效,其他三個公約將廢除,并將對國際航運、國際貿易實務和通例等發生重大影響。
《鹿特丹規則》是一個現代的、統一的包括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但不僅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貨物運輸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除了為門到門的貨物運輸提供法律支撐及在船貨兩方的權力責任之間追求新的平衡點以外,公約還包括許多改革性的特點,如電子運輸單據、批量合同、控制權等新的內容。《鹿特丹規則》生效實行后,無疑將對國際航運、國際貿易實務和通例及航運立法等發生重大影響。作為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貿易商應及時熟習更新國際貿易通例與規則,對自己在新的國際公約下享有那些權力,承擔何種責任應有所了解,以便在未來的交易中切實維護自身利益,實行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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