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鹿特丹規則》。現簡要介紹如下: (1)《海牙規則》概述 1924年8月,國際法協會海洋法委員會通過了《統...
目前,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鹿特丹規則》。現簡要介紹如下:
(1)《海牙規則》概述
1924年8月,國際法協會海洋法委員會通過了《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英文全稱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簡稱HagueRules),該公約于1931年生效。目前,它是海上貨物運輸范疇影響更為普遍的國際公約。
《海牙規則》共有16條,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的免責和義務限制、貨物滅失或破壞的通知時間與訴訟時效、托運人的責任等內容。
《海牙規則》首先以國際公約的形式規定了承運人更低限度的責任,限制了承運人的“締約自由”權力,《海牙規則》許可承運人與托運人就承運人(或船舶)在貨物裝船前或卸船后,關于保管、照顧和搬運貨物的責任,以及對于貨物滅失或傷害的義務,訂立任何協定、保存或免責條款。這些都在必定水平上調解了船貨雙方的風險義務關系。
《海牙規則》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較多地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免責條款和更高賠償義務限額上表示尤為顯著,造成在風險分擔上的不均衡;未思考集裝箱運輸形式的需要;義務期間的規定欠嚴密,涌現裝船前和卸貨后兩個實際無人負責的空白期間,不利于維護貨方的合法權益;單位賠償限額太低,訴訟時效期間過短,實用規模過窄等。
《海牙規則》實用于在任一締約國簽發的提單,包含依據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形下簽發的提單,但不實用于租船合同本身。
(2)《維斯比規則》概述
隨著國際 經濟形勢的變更和國際航運業的發展,《海牙規則》漸漸顯露出部分內容落后、規定不全面、實用規模過于狹小的缺點。1968年,國際海事委員會在第12屆海洋法外交會議通過了《修正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維斯比規則》)(英文全稱ProtocoltoAmendtheInter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英文簡稱VisbyRules),對《海牙規則》作出了一些的修正。該公約于1977年生效,也是目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方面的關鍵公約。
《維斯比規則》共17條,主要對《海牙規則》的實用規模、賠償金額、集裝箱運輸的賠償盤算單位以及承運人的義務限制、提單的證據效率等內容作出了修正。但對于諸如承運人的不合理免責條款等本質性問題,卻沒有修改。
該規則擴展了實用規模,實用于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從某個締約國起運貨物的提單,并且當提單訂明或者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受公約束縛,或者受實行該公約的任一 立法的束縛時,也實用于該提單。但該公約不實用于租船合同,但是實用于依據租船合同簽發、轉讓給第三人的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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