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海洋運輸貨物產生海上危險事故時,為避免損失的產生和擴展,而采用恰當辦法所引起的費用,保險人按其性質和賠付原則予以賠償。關于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費用,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施救費...
當海洋運輸貨物產生海上危險事故時,為避免損失的產生和擴展,而采用恰當辦法所引起的費用,保險人按其性質和賠付原則予以賠償。關于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費用,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是指貨物遭受承保規模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員和受讓人為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采用各種挽救、保護辦法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施救費用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施救行動必需是由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受讓人所采用的,如屬其他與被保險人無關的人員采用挽救行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屬于施救費用的領域。
第二,只有承保義務規模內的施救費用,能力得到保險人的補償。
第三,施救費用應該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動不當引起的費用,保險人不予補償。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受保險金額限制,更多不能超過保險金額。
(二)救助費用
載貨船舶中途遭受海難,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用救助辦法,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給救助方的報酬,稱為救助費用。由于救助行動使船、貨避免或減少損失,從而可減少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故救助費用應由保險人負貴賠償。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費用的發生,必需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被救助的船舶或貨物必需處于不能自救的危險地步,只要船舶或貨物的一方遇難,即可采用海上救助。
第二,救助人必需是與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無關的第三者。
第三,救助行動必需有實際后果,救助人才有權獲得恰當的報酬,即保險人才賠付救助費。
(三)其他費用
船舶中途遭受海上風險,為防止或減輕貨物的傷害,在中途港或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發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索賠成立時,對保險貨物進行檢驗、查勘、公證、理算和拍賣受損貨物等所支付的額外費用,保險人均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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