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的含義和特征 票據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泛指商業上的權力憑證(DocumentofTile),即凡賦予持有人必定權力的憑證(如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都是票據。 狹義的票據是指...
(一)票據的含義和特征
票據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泛指商業上的權力憑證(DocumentofTile),即凡賦予持有人必定權力的憑證(如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都是票據。
狹義的票據是指以支付必定數額金錢為目標、用于清償債權債務的憑證,即由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無條件地規定自己或他人支付明確金額的、可流通的證券。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所說的票據,即指狹義的票據。本書主要介紹的是狹義票據。
作為一種非現金結算工具,票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無因性
票據上權力和責任的產生,都是由某種原因引起的,這種原因稱為票據的基本關系。但是,在票據開立之后,票據上的權力和責任,即與發生票據的原因相脫離。不論其原因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響票據的效率。也就是說,持票人不必訊問開立或者轉移票據的各種原因,只要票據本身沒有問題,持票人就可以取得票據所賦予的權力。
2.要式性
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票據的要式性是指票據的記錄事項、記錄方法等必要條件,必需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如欠缺法律規定所必需記錄的事項,則票據就不能以為有效。
3.流通性
票據是可流通證券,票據的權力可以憑背書交付而轉移,不必通知債務人。在票據流通中,受讓人的權力優于讓與人的權力,不受其前手的權力瑕疵的影響,其不僅獲得票據的全體法律權力,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司法訴訟。
總之,無因性、要式性和流通性是票據的三個更基本的特征。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流通票據也可能失去流通才能。如果票據被加上限制性批注,如“不得轉讓”、“只能付某人”等,那么,這些票據就不再具有流通性了。
(二)票據的當事人
一般來說,票據涉及三方面的當事人,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票據進人流通范疇之后,又派生出流通中的關系人,即背書人、承兌人、持票人等。每個關系人在票據上簽名后,即對票據的正當持票人負有付款或擔保付款的義務。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并交付給他人的人。受票人,又稱付款人,是依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據的債權人。背書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字,并把票據轉讓給他人的人。付款人對票據作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票據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持票人。
(三)票據種類
各國法律對票據種類的規定并不完整一致,但在國際貿易中應用的金融票據包含匯票(Billof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Note)和支票(Cheque;Check),其中以應用匯票為主。目前,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含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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