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商定好合同中的價錢條款,外貿從業人員對外洽商價錢和商定價錢條款時,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應在充足調查研討的基本上,依據國際市場供求狀態和價錢走勢,并遵守我國進出口商品作...
為了商定好合同中的價錢條款,外貿從業人員對外洽商價錢和商定價錢條款時,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應在充足調查研討的基本上,依據國際市場供求狀態和價錢走勢,并遵守我國進出口商品作價原則和每筆交易的經營意圖,合理商定恰當的成交價錢,防止盲目定價而導致成交價錢偏離國際市場價錢的情形涌現。
第二,鑒于貿易術語是商品單價中的組成部分,且同交易雙方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應依據運輸市場情形、運價程度,并聯合自身條件和經營意圖,酌情選擇于己有利的貿易術語。多年來,我國各外貿公司習慣于應用FOB、CFR和CIF三種常用的貿易術語,但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涌現了一些新的貿易術語,故在選用貿易術語時,我們也應隨機應變而采用較為靈巧的做法。例如,按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在采取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或者要求賣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時,由于貨物風險和費用以船舷為界來劃分已失去實際意義,故在此情形下,就不宜持續沿用FOB、CFR或CIF三種貿易術語。就賣方而言,明智的做法應該是,按《2010通則》規定,差異選用FCA、CPT或CIP貿易術語更為合適。這是因為,在按FCA、CPT或CIP貿易術語成交時,只要賣方將其銷售的貨物交給承運人處理,風險即隨之轉移。如仍沿用FOB、CFR或CIF貿易術語,實際上,賣方多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處理時起至貨物超出船舷為止這段時間與空間的費用與風險。若單價相同,顯然,這對賣方是不利的。
第三,爭奪選擇于已有利的計價貨幣,以免遭遇幣值變動帶來的風險與損失。如依據當時市場情形和自身的經營意圖,不得已而被迫采取不利的計價貨幣成交時,應該加訂保值條款,以利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蛘?,把幣值可能變動的風險思考到成交價錢中去。
第四,依據成交商品的品種、數目、交貨期限和市場行情變更等因素,靈巧運用各種不同的作價方法,力爭擇優選用,以免承擔價錢變動的風險。
第五,參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注意傭金與折扣的合理運用,以便有效地利用中間代理商的購銷渠道和擴展交易。
第六,若在買賣合同中,對交貨品質、數目規定了靈活幅度,即商定了品質增減價條款、數目增減條款(或稱溢短裝條款),則應一并表明其靈活部分的作價,以利實行合同。
第七,若交易雙方約定商品的包裝資料和包裝費另行計價,則其計價方法也應一并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以便依約行事。
第八,鑒于合同中的價錢條款是一項核心條款,它與其他相關條款有著內在聯系,故價錢條款的內容與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應該彼此連接,不能互相抵觸,以利合同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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