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受益人對信譽證的權力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譽證和不可轉讓信譽證。可轉讓信譽證(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譽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議付的銀...
依據受益人對信譽證的權力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譽證和不可轉讓信譽證。可轉讓信譽證(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譽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譽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譽證中特殊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譽證全體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應用的信譽證。
不可轉讓信譽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譽證的權力轉讓給他人的信譽證。凡信譽證中未注明“可轉讓”的,就是不可轉讓信譽證。UCP500和UCP600均規定,只有明白指明“可轉讓”(Transferable)的信譽證方可轉讓。UCP500提高規定,應用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離開”(Fractionable)、“可讓渡”(Assignable)和“可轉移”(Transmissible)之類措辭并不能使信譽證成為可轉讓信譽證。如應用此類措辭,則不予理會。
UCP500和UCP600均規定,受益人可通過款項讓渡及信譽證轉讓兩種辦法將其權力轉讓于第三者。兩種辦法不同之處在于:在款項讓渡項下,受益人是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譽證項下應得款項讓渡或轉讓于第三者;而在可轉讓信譽證項下,受益人是將信譽證項下應執行的權力轉讓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轉讓信譽證通常實用于有中間商存在的情形。在一筆出口業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譽證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為了賺取差額利潤,將可轉讓信譽證項下執行權力轉讓給實際供貨商,由實際供貨商(即第二受益人)裝運出口、交單取款。
UCP600對可轉讓信譽證的主要規定如下:
1.轉讓次數及受讓人
(1)除非信譽證另有規定,可轉讓信譽證只能轉讓一次。因此,信譽證不能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制止“垂直轉讓”。但許可第二受益人將收到的可轉讓信譽證重新回轉給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屬于二次轉讓。也就是說,第一受益人不視為其后受益人。
(2)如可轉讓信譽證不制止分批裝運/分批支款,則可轉讓信譽證可分為若干部分,在總和不超過信譽證金額的情形下,差異辦理轉讓,即可轉讓給多個第二受益人,這些轉讓的總和被以為只構成該信譽證的一次轉讓,屬許可之列。
2.對轉讓行的限制
轉讓行意指辦理信譽證轉讓的被指定銀行,或當信譽證規定可在任一銀行兌付時,轉讓行是指由開證行特殊授權并實際辦理轉讓信譽證的銀行。UCP600還規定,開證行也可擔負轉讓行。除上述銀行外,其他銀行一概無權辦理信譽證的轉讓。
另外,辦理可轉讓信譽證的轉讓屬轉讓行的權利而非責任。在第一受益人提出的轉讓規模(如第二受益人的名稱及轉讓金額)和轉讓方法(如轉讓行義務、是否調換單據、是否保存修正謝絕權)為轉讓行明白贊成,且有關轉讓費用已由第一受益人付訖后,轉讓行才受理信譽證的轉讓。
3.對原證條款處置的規定
轉讓必需按原證條款辦理,但以下幾點除外:
(1)信譽證金額和單價可以下降,差價為第一受益人的利潤;
(2)有效期、運輸單據簽發8后的交單期和裝運期可以縮短;
(3)保險加成比例可以增長;
(4)除非原信譽證特殊要求申請人名稱涌現于發票以外的任何單據中,第一受益人的名稱可調換申請人的名稱。
4.對修正通知的規定
在申請轉讓時并在信譽證轉出之前,第一受益人須明示轉讓行,自己是否許可轉讓行將隨后收到的對原證的修正通知第二受益人。如轉讓行贊成第一受益人的這種要求,則該行在辦理轉讓時,須將第一受益人關于修正的指導通知第二受益人,以保護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當第二受益人為多數時,因第二受益人的立場不同,對于隨后的信譽證修正事項采用的態度可能并不一致,將會有贊成及謝絕修正兩種情況。對此,不同第二受益人得差異單獨表現贊成修正與否。贊成修正的第二受益人,修正對其生效;不贊成修正的第二受益人,該修正對其無效,以原證為準。
5.對第二受益人交單的規定
為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從而傷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白規定,第二受益人必需向轉讓行交單。
另外,為保護無過錯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UCP600規定:若第一受益人換單時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中本來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修改,轉讓行有權將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照交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
可見,在有中間商充任中介的交易中,作為第一受益人的中間商可通過向實際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轉讓信譽證,借以向實際供貨商提供付款的銀行保證,同時又不占用中間商自己的資金。如此,通過利用可轉讓信譽證,有利于加強實際供貨商的履約信念,保證中間商從實際供貨商處獲取貨物,賺取差額利潤,同時簡化了交易及貨款支付手續。但信譽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義務。所以,策一受益人在選擇信譽證受讓人時,應注意其資信及履約才能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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