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是指賣方在出口國裝運貨物時,以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向銀行收取貨款的憑證之一,貨物運抵目標港或目標地后,由雙方商定的...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是指賣方在出口國裝運貨物時,以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向銀行收取貨款的憑證之一,貨物運抵目標港或目標地后,由雙方商定的檢驗機構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對貨物進行復驗。復驗后,如果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而且屬于賣方義務所致,此時,買方有權憑該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賣方索賠。由于這種做法統籌了買賣雙方的利益,較為公正合理,因而它是國際貨物買賣中更常見的一種規定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辦法,也是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更常用的一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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