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質量監視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 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質檢總局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人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質量監視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 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質檢總局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人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域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質檢總局依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性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訛詐行動、維護 安全的原則,制訂、調整“必需實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頒布實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行檢驗(以下稱法定檢驗)。列人“目錄”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出售、應用;列人“目錄”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及格的,不準出口。列人“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符合 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發貨人或者生產企業申請,經 質檢總局審查同意,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免予檢驗。
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依據 規定實行抽查檢驗。
經 質檢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獲得允許,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檢驗機構,方可接收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質檢總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經允許的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活動進行監視,并可對其檢驗的商品抽查檢驗。
質檢總局依據 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行認證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依據 質檢總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署的協定或者接收外國有關機構的委托進行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工作,準許在認證及格的進出口商品上應用質量認證標記。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商檢法的規定,對實行允許制度和 規定必需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實施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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