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背合同,根據商定或法律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必定數額的金錢的義務。它是違約義務中一種常見的義務形式。違約金有商定和法定之分。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違約金通...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背合同,根據商定或法律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必定數額的金錢的義務。它是違約義務中一種常見的義務形式。違約金有商定和法定之分。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違約金通常多由合同當事人商定。從實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法律強迫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它與賠償損失雖有相同之處,但二者卻有差別。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并不是以造成守約方損失為前提條件,即使違約結果并未使守約方產生任何實際傷害,守約方也可向違約方追究違約義務,以示處分,因此,有人便將違約金稱為罰金(Penalty)。由于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損失的大小無關,故法庭或仲裁庭審理違約爭議時,并不要求原告或申請人就實際損失進行舉證,這在追索流程上遠比賠償損失簡單。
就違約金性質而言,有處分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之分,世界上大多數 以違約金的補償性為原則,以處分性為例外。區分違約金性質的意義在于:如屬處分性違約金,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以外,還可請求強迫實行主債務或額外請求傷害賠償;如屬補償性違約金,則在違約金之外不得再請求強迫實行主債務或額外請求傷害賠償。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商定一方違約時應該依據違約情形向對方支付必定數額的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不論是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違約方都應支付商定的違約金。由此可見,違約金既具有補償性,也具有處分性。具體地說,在一方違約而未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違約金是對違約方的處分;當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商定的違約金時,則違約金實際起了必定的補償作用;當商定的違約金超過守約方所遭遇的實際損失時,在此情形下,則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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