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務活動中,會談的雙方或多方都有著必定的共同利益,但他們之間也存在商業利益的沖突。應當承認,在商務活動中,無時無刻不充斥抵觸和沖突,而會談的重要,就是我們如何運用有效的手...
在商務活動中,會談的雙方或多方都有著必定的共同利益,但他們之間也存在商業利益的沖突。應當承認,在商務活動中,無時無刻不充斥抵觸和沖突,而會談的重要,就是我們如何運用有效的手段來化解這些抵觸和沖突。
在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有單獨的條款來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如雙方應先通過友愛協商解決,也可請專家或雙方信賴的第三者進行調解;如果還不能解決合同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爭議提交指定的仲裁機構來進行裁決。即使當事人不商定仲裁條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爭議。但是,一般來講,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都不情愿采用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來解決,因為仲裁或訴訟等方法使得合同的任何當事人對爭議的解決失去了控制。這些解決爭議的辦法作為戒備辦法,只不過是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才應用。那么,會談當事人是采用什么思維模式來調和各自的利益呢?求同存異和實現互利共贏是一般商務會談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前提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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